上海市建筑材料管理总站【上海市建筑材料管理办法】
上海市建筑材料管理总站
上海市建筑材料管理总站是上海市建筑材料行业的管理机构,负责督促、管理和监督上海市建筑材料市场的运行和发展。作为建筑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筑材料的供应和质量直接影响到城市建设的质量和效率。
职责和任务
上海市建筑材料管理总站的主要职责包括:
监督建筑材料市场的价格形势,防止价格虚高和垄断行为的发生。
加强建筑材料市场的信用管理,促进市场的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
组织开展建筑材料市场的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活动,保障市场秩序。
制定和完善建筑材料市场的管理政策和规定,推动建筑材料行业的健康发展。
服务内容
上海市建筑材料管理总站提供的服务内容包括:
建筑材料市场的价格监测和信息发布,为市场主体提供借鉴。
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
建筑材料市场的诚信评价和信用认证,引导市场主体规范经营。
建筑材料市场的投诉处理和纠纷调解,维护市场秩序。
发展展望
未来,上海市建筑材料管理总站将继续秉承“服务建筑、促发展”的宗旨,进一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提升建筑材料市场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为上海市的城市建设和发展贡献更大的力量。
上海市建筑材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上海市建筑材料市场管理,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市场主体管理
一、建筑材料市场主体应当依法注册,取得相应经营许可证件。
二、建筑材料市场主体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规范生产、销售建筑材料,保障产品质量。
三、建筑材料市场主体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产品质量检测、评估等工作。
第三章 建筑材料质量监管
一、建筑材料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材料生产、销售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二、建筑材料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筑材料质量监测体系,定期对市场上的建筑材料进行抽检。
三、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建筑材料,建筑材料市场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停止销售,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销售劣质建筑材料的,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以罚款。
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建筑材料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上海市建筑材料市场秩序,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建筑材料经营者的资格
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建筑材料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建筑材料经营者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对其所经营的建筑材料具有一定的技术和质量保障能力。
第三章 建筑材料的质量管理
建筑材料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生产、销售建筑材料,并保证其质量符合国家规定。
建筑材料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对建筑材料质量的检测和监督,确保建筑材料的质量安全。
第四章 建筑材料市场管理
建筑材料市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市场管理制度,加强对建筑材料市场的监管和管理。
建筑材料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材料市场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查处,并依法给予处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违反本规定的,由建筑材料市场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可以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建筑材料管理规定由上海市建设管理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