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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铁路执法规范

一、总则

1.1 目的

为规范铁路环境保护执法行为,保障铁路环境安全,防范和治理铁路环境污染,维护铁路生态环境,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铁路行业管理规定,制定本规范。

1.2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铁路运输企业、铁路建设单位、铁路沿线地区环境保护部门、铁路公安机关和其他相关单位在铁路环境保护执法中的活动。

二、执法主体

2.1 环境保护部门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铁路环境保护执法,包括:

监督检查铁路运输企业、铁路建设单位的环境保护行为;

查处铁路环境污染违法行为;

组织开展铁路环境保护专项整治活动;

对铁路环境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2.2 铁路公安机关

铁路公安机关负责铁路环境保护刑事案件的侦查和处理,包括:

侦查与铁路环境保护相关的刑事案件;

对铁路环境污染犯罪嫌疑人进行抓捕和拘留;

参与铁路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三、执法原则

3.1 法律至上

执法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铁路行业管理规定,依法履行职责。

3.2 预防为主

执法人员应当重点加强铁路环境保护的预防性执法,通过监督检查、宣传教育等措施,督促铁路相关单位落实环境保护责任。

3.3 规范执法

执法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执法规范开展执法活动,做到文明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

3.4 联合执法

环境保护部门和铁路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协作,开展联合执法,提高执法效率和效果。

四、执法程序

4.1 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铁路运输企业、铁路建设单位的环境保护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应当包括:

检查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

检查污水、废气、固体废物等污染物排放情况;

检查环境监测和应急预案编制及实施情况;

检查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记录台账。

4.2 调查取证

在执法过程中,发现铁路环境污染违法行为的,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调查取证,收集证据材料。调查取证应当包括:

现场勘验,制作现场勘验笔录;

询问当事人,制作询问笔录;

调取相关资料,包括环境监测数据、排污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

聘请专家进行鉴定。

4.3 行政处罚

对调查取证确定的铁路环境污染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处罚依据充分,证据确凿;

处罚内容与违法行为相适应,处罚幅度适当;

处罚程序合法,手续齐全。

4.4 刑事追究

对涉嫌铁路环境污染犯罪的,执法人员应当及时移交铁路公安机关侦查。铁路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案件,并依法进行侦查、起诉和审判。

五、执法保障

5.1 执法能力建设

环境保护部门和铁路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5.2 执法装备配备

环境保护部门和铁路公安机关应当配备必要的执法装备,包括环境监测仪器、取样设备、执法记录仪等。

5.3 执法信息共享

环境保护部门和铁路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执法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共享铁路环境污染违法行为线索和执法信息。

5.4 社会监督

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铁路环境保护执法监督,举报铁路环境污染违法行为。

六、附则

6.1 责任追究

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6.2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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