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丢失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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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俊峰地质工程师 宣城*诚建筑装饰材料公司
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对于建筑设备丢失案件进行了审理,并做出了以下判决:
事实认定
经过审理,法院认定以下事实:
一、原告(建设公司名称)为(建设项目名称)的承建单位,被告(施工队名称)为该建设项目的施工队。
二、原告与被告于(日期)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负责提供必要的建筑设备,并在工程完工后归还。
三、在施工过程中,原告发现部分建筑设备(具体设备名称)丢失,要求被告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裁决
鉴于上述事实,法院做出如下裁决:
一、被告(施工队名称)应当承担建筑设备丢失的责任,并在(日期)前将丢失的设备进行赔偿或补偿。
二、如被告未能按照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违约金。
三、本判决自生效之日起即行执行。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被告作为施工队,有责任提供必要的建筑设备,并保证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设备的完好。而原告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备丢失,证明被告未能尽到保管设备的责任,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特此裁定。
回复时间:2025-05-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