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筑质量管理办法
-
贺宏达机电安装工程师 深圳泰*建筑设计院
浙江省建筑质量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监理、设计、施工图审查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浙江省实际情况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行为,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建筑工程的施工、监理、设计、施工图审查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二章 施工单位
第三条 施工单位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质量标准的规定,履行以下主体责任:
(一)负责组织实施建筑工程施工活动,确保施工过程符合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图纸和施工技术要求;
(二)严格执行施工组织设计,不得擅自更改设计内容;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制定建筑工程施工方案,报送建设工程规划管理部门备案,并在施工现场张贴备案证书;
(四)组织实施建筑工程施工前技术交底,确保施工人员熟悉施工图纸和施工规范,掌握施工工艺和质量要求;
(五)负责组织实施建筑工程质量控制和安全生产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
(六)建立健全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质量检查、验收和评定制度;
(七)负责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
第三章 监理单位
第四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质量标准的规定,履行以下主体责任: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与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查;
(二)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理合同的规定,对建筑工程施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三)及时发现建筑工程施工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和质量安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
(四)对建筑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测,确保建筑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有关标准;
(五)负责组织实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参与建筑工程质量评定;
(六)在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四章 设计单位
第五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质量标准的规定,履行以下主体责任: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建筑工程设计文件,保证设计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科学性;
(二)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设计规范和标准,确保设计方案符合工程实际情况和建设要求;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建筑工程施工图进行审查,确保施工图的质量和合理性;
(四)对建筑工程设计变更和技术交底进行管理,确保设计变更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五)负责组织实施建筑工程设计质量控制,确保设计质量符合要求;
(六)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根据需要提供设计询问服务,解决施工中的技术问题。
回复时间:2025-05-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