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建筑质量保险管理办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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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俊鸿建筑预算工程师 佛山*科建筑拆迁公司
近年来,河南省城市建设规模不断扩大,房屋建筑数量逐年增加,然而,建筑质量问题也时有发生,造成了不小的经济损失和生命财产安全问题。为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提升建筑质量,加强监管和管理,河南省政府制定了建筑质量保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什么要实行建筑质量保险
本省建筑业发展迅速,建筑单位数量猛增。但由于部分建筑单位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参差不齐,存在建筑质量问题。特别是在一些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中,建筑质量问题更为突出。以往建筑质量问题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等制度限制建筑质量问题解决速度和效果。此外,建筑业参与者责任界定不清,多元化的赔偿方式让追责变得困难。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实现建设领域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与补偿条例》以及《河南省建筑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建筑工程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的建筑质量保险制度运用。
第二章 建筑质量保险的实施
第三条 建筑质量保险的概念
指建筑单位为被保险人,通过向保险公司购买建筑质量保险,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在建筑工程发生由建筑质量引起的财产损失、损坏和人身伤害等风险情况下,由保险公司以限额赔偿的方式对其负责。
第四条 建筑质量保险的保险人
保险公司依法经营建筑质量保险业务。经河南省人民政府财政厅(保险监管机构)批准,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可以开展建筑质量保险业务。
第五条 建筑质量保险的保费计算
建筑质量保险的保险费率由河南省财政厅确定,并向社会发布。保险费率应经有关部门审定后实行。按照保费计算规则,核定建筑质量保险费。
第三章 建筑质量保险的实际运行
第六条 建筑质量保险的实际运行方式
建筑质量保险的实际运行应与建筑工程造价形成相应结构。工程造价在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实施建筑质量保险,其他项目参照此目标。购买建筑质量保险后,需要出具保单副本并存档备查。
第七条 建筑质量保险的理赔
被保险人遭受建筑质量问题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偿,因过错行为而导致的损失,则应由过错方承担。保险公司应协助被保险人追偿。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本省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与建筑质量保险的关系
本省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与建筑质量保险在性质上是不同的。前者属于行政保证金,后者是保险制度。因此,行政保证金不应作为建筑质量保险的替代品进行推广。同时,对于同一个建筑工程,行政保证金和建筑质量保险也不能同时进行。
第九条 本法规的解释权归河南省人民政府财政厅所有
本办法解释权归河南省人民政府财政厅所有。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和文件。
建筑质量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河南省政府发布的建筑质量保险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建筑质量监管和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提升建筑质量。作为建筑业的从业者,我们要认真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努力提高建筑质量,将河南省建设成为高品质的现代化城市。
回复时间:2025-05-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