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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资质取消依据

提问人:符黎昕
您好,我想问一下有关于“政府采购资质取消依据”的问题,求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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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汤嘉伟
    汤嘉伟
    机电安装工程师 宣城*荣建筑监理公司

    政府采购是指政府机关和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国家财政资金或承担社会公共服务职责的单位自有财政拨款为采购资金,通过公开竞争或协商方式选定供应商,确定采购商品、工程和服务的活动。与其相关的政策法规不断完善,政府采购资质取消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政府采购资质取消的依据

    政府采购资质取消的依据主要是《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简称《实施条例》),本文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详细介绍。

    《政府采购法》的规定

    《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了政府采购人应当依照《实施条例》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签订合同前对所有供应商、承包商进行异议处理和资格审查,对不符合资格要求的供应商、承包商,应当予以排除。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供应商应当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符合以下条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等。”如果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政府采购人可取消其在本次采购活动中的资格。

    《实施条例》的规定

    根据《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应当包括查验其有无法定代表人或其负责人、政府采购活动中是否有过不良行为、有无能力承担相应合同等方面的资格要求。此外,《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对于政府采购活动中涉及的信息,供应商不得虚假陈述、不得故意隐瞒重要事实、不得捏造证据和参加欺诈行为。如果供应商在资格审查中出现上述问题,政府采购人可取消其资格,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

    如何申诉政府采购资质取消

    对于政府采购资质取消的申诉,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政府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根据《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有异议的,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为后十五日内提出书面投诉。”投诉应提供有关材料,并加盖公章或者依法代表供应商签名。政府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投诉后及时作出答复。如有需要,供应商还可以向有关部门或者行政机关申诉。

    政府采购是建设美好社会的重要手段,有关政策法规不断完善,政府采购资质取消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履行自身义务,同时通过采取合理的申诉方式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回复时间:2025-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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