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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建筑质量保修办法

提问人:殷俊德
您好,我想问一下有关于“山东济南建筑质量保修办法”的问题,求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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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崔文强
    崔文强
    化工工程师 绍兴晔*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为了保障济南市建筑工程质量,加强建筑质量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建筑工程整体工程、主体结构、装修装饰、屋面防水、采暖通风、给排水及强弱电等工程质量保修工作。

    第二条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实行,依据“责任在建、责任在修”的原则,明确建造单位、监理机构、施工单位、设计单位、业主等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

    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完工后,开发商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设计、监理等检测单位进行质量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使用登记。

    第二章 质量保修条款

    第四条

    建筑工程主体结构质量保修期限为5年,自使用登记之日起计算;装修装饰、屋面防水、采暖通风、给排水及强弱电等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为2年,自使用登记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

    质量保修期内,人为原因造成的建筑主体结构、装修装饰、屋面防水、采暖通风、给排水及强弱电等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维修或者重新整改;非人为原因造成的建筑主体结构、装修装饰、屋面防水、采暖通风、给排水及强弱电等质量问题,由建造单位负责修复。

    第六条

    质量保修期限届满前,由质量监督机构对建筑工程进行检查,经确认有质量问题的,通知建造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对于未达到质量验收标准的,应当重新进行质量验收。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所承建建筑工程项目的规划要求、设计文件和招标文件执行,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建设监理机构进行监理。

    第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在建设单位委托检查验收质量时,参加整个过程,对质量问题进行核查、确认,发现问题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和方案。

    第九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体制,确保建筑工程质量。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以次充好、以次充足,或者弄虚作假,造成质量问题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建造单位”包括:开发商、建筑施工企业、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面就是山东济南建筑质量保修办法的详细规定。建筑工程质量问题一旦发现,会对人身安全和财产造成极大的影响,因此我们要高度重视建筑质量保修工作,加强监管,确保建筑工程质量。

    回复时间:2025-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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