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田水利工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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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嘉熙化工工程师 六安*业建筑装饰公司
农田水利工程规定是为加强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保障农田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部门规章。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保障农田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农田水利工程,是指为灌溉、排水、防洪、治涝、蓄水、土壤改良以及其他农业生产服务的工程,包括:
(一)灌溉工程,包括水源工程、输水工程、田间工程;
(二)排水工程,包括排涝工程、排渍工程;
(三)防洪工程,包括堤防、护岸、蓄滞洪区、分洪工程;
(四)治涝工程,包括排涝站、排水沟渠;
(五)蓄水工程,包括水库、塘坝、水窖;
(六)土壤改良工程,包括灌排工程、田间道路工程;
(七)其他农业生产服务工程,包括农业供水、节水灌溉工程等。
第三条 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农民受益的原则,实行规划先行、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统筹兼顾、注重效益的方针。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将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所需的资金、土地等要素。
二、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水资源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防洪规划、灌溉规划等专项规划。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农田水利工程,应当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依法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第七条 农田水利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满足工程安全、功能、效益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八条 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投标,选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第九条 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
第十条 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工作,落实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三、运行与管理
第十一条 农田水利工程实行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所有权人应当明确使用权人,并与其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 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加强工程的运行管理,制定工程运行管理方案,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工程安全运行。
第十三条 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工程的日常巡查、维护、保养和维修工作。
第十四条 农田水利工程发生险情或者遭受自然灾害时,工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及时组织抢险救灾,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毁损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不得妨碍农田水利工程正常运行。
四、保护与利用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农田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并设立明显的标志。
第十七条 禁止在农田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
(一)堆放物料、倾倒垃圾、排放污水;
(二)擅自取土、采砂、挖沟、打井;
(三)其他危及农田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动。
第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可以通过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依法进行投资和经营。
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应用先进技术,推广节水灌溉方式,提高农田水利工程的利用效率和效益。
五、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采取强制拆除、恢复原状等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可以处以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农田水利工程的;
(二)未依法办理农田水利工程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
(三)农田水利工程设计、施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
(四)未按照规定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农田水利工程进行巡查、维护、保养和维修的;
(六)未按照规定采取应急措施,及时组织抢险救灾的;
(七)擅自占用、毁损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
(八)妨碍农田水利工程正常运行的;
(九)在农田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进行禁止活动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农田水利工程,是指为灌溉、排水、防洪、治涝、蓄水、土壤改良以及其他农业生产服务的工程。
(二)农田水利工程设施,是指构成农田水利工程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备。
(三)农田水利工程管理范围,是指为保障农田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维护农田水利工程良好环境,依法划定的区域。
(四)农田水利工程保护范围,是指为保障农田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维护农田水利工程良好环境,依法划定的区域。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
注:
以上内容仅供借鉴,实际内容以正式发布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文未包含具体的罚款金额,具体金额请借鉴相关法律法规。
回复时间:2025-05-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