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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约定优先企业规定

提问人:时俊泽
您好,我想问一下有关于“工程合同约定优先企业规定”的问题,求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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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韩煜城
    韩煜城
    机电设备工程师 苏州*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工程合同约定优先于企业规定”是指在工程建设领域,合同当事人依法约定的内容,优先于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这一原则体现了合同自由、意思自治的法律精神,是保障合同效力、维护交易秩序的重要制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第四百六十五条 【合同效力】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四百六十六条 【合同效力原则】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百零一条 【合同条款解释:习惯优先】 当事人约定合同履行地点的,应当在约定的地点履行。

    第五百零九条 【合同内容的效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内容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七条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并应具备下列主要条款:

    (一)工程的范围、建设地点和合同工期;

    (二)工程质量;

    (三)工程造价;

    (四)技术资料交付的时间和方式;

    (五)材料和设备供应的责任以及提供时间;

    (六)拨款和结算;

    (七)验收方法;

    (八)违约责任;

    (九)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十)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款。

    适用范围

    “工程合同约定优先于企业规定”原则适用于所有工程建设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工程范围、工期、质量标准

    工程造价、付款方式、结算方式

    材料设备供应、质量验收

    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

    例外情况

    在以下情况下,即使合同中约定了相关内容,也可能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例如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强制性标准。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例如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损害第三方利益等。

    违反公序良俗,例如约定免除故意或重大过失责任等。

    存在欺诈、胁迫等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

    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建筑公司与业主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款按照进度分期支付。但建筑公司内部规定,工程款必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在工程进行到一半时,建筑公司要求业主支付进度款,业主以公司规定为由拒绝付款。

    分析:本案中,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优先于公司内部规定。建筑公司无权以公司规定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案例二:某施工单位与材料供应商签订了材料采购合同,合同约定材料价格为每吨1000元。但施工单位内部规定,采购材料的价格不得高于每吨900元。材料供应商供货后,施工单位以公司规定为由拒绝按照合同价格支付货款。

    分析:本案中,合同约定的材料价格优先于公司内部规定。施工单位无权以公司规定为由拒绝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意义和作用

    “工程合同约定优先于企业规定”原则的意义和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维护合同自由和意思自治原则: 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有利于促进交易的达成和效率的提高。

    保障合同效力和交易安全: 明确了合同的优先效力,减少了交易的不确定性,有利于维护交易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企业规范管理: 促使企业在制定内部规章制度时更加谨慎,避免与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相冲突,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法律意识。

    注意事项

    在签订合同时,当事人应当充分协商,对合同内容进行明确约定,避免产生歧义。

    合同内容应当合法合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管理,避免内部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相冲突。

    发生争议时,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工程合同约定优先于企业规定”原则的确立和实施,对于维护工程建设领域的交易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在实践中,应当正确理解和适用这一原则,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

    回复时间:2025-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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