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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

提问人:秋越泽
您好,我想问一下有关于“山东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的问题,求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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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季海明
    季海明
    建筑设计工程师 深圳垠*建筑设计事务所

    山东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准确性,加强预算执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的。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准确性,加强预算执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的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

    第三条 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预算编制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预算相衔接;

    (二) 预算执行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做到无预算不采购;

    (三) 政府采购应当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择优选取供应商;

    (四) 预算管理应当加强监督检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预算编制

    第四条 预算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第五条 政府采购预算应当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三类。

    (一)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性质的产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二)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服务;

    (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包括技术服务、信息服务、租赁服务等。

    第六条 预算单位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 科学合理,实事求是,不得虚报、瞒报、漏报;

    (二)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自主创新产品;

    (三) 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准确编制采购需求,明确采购数量、技术规格、服务要求等;

    (四) 充分利用政府采购信息平台,提高预算编制的效率和透明度。

    第七条 预算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将政府采购预算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三、预算执行

    第八条 政府采购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复后,预算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

    第九条 预算单位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

    第十条 预算单位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规范采购行为;

    (二) 坚持公开透明原则,确保采购过程公平公正;

    (三) 加强合同管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四) 做好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预算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内部控制和监督。

    四、预算调整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预算单位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调整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预算调整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调整的理由和依据;

    (二) 调整的内容和金额;

    (三) 调整对预算执行的影响;

    (四)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四条 同级财政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预算调整方案进行审核,并及时作出审批决定。

    五、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 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

    (二) 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

    (三) 政府采购活动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 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

    (二) 政府采购项目效益情况;

    (三) 政府采购活动中是否存在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政府采购预算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应当对举报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作出处理。

    六、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预算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 未按规定编制、报送政府采购预算的;

    (二) 擅自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的;

    (三) 未按规定执行政府采购预算的;

    (四)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财政、审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回复时间:2025-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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