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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人力资源 劳务合同

提问人:索伟祺
您好,我想问一下有关于“淮北人力资源 劳务合同”的问题,求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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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华宏明
    华宏明
    二级注册建筑师 常州久*建筑节能材料研发中心

    劳务合同

    劳务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适用范围

    淮北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务合同。

    订立合同

    形式

    劳务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劳务合同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身份证号码

    劳动合同期限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劳动报酬

    社会保险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违约责任

    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期限

    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不得超过十年。

    无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不确定的,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试用期

    用人单位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应当符合下列原则:

    不得低于淮北市较低工资标准

    劳动报酬与劳动者的劳动数量和质量挂钩

    社会保险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违约责任

    用人单位违约

    劳动合同订立后,用人单位不履行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违约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到期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劳动合同终止。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单方解除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用人单位严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

    用人单位未履行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劳动者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情形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处理。

    回复时间:2025-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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