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产品质量案件是指因建筑产品的设计、制造、施工等环节出现质量问题,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等不良后果的诉讼案件。在这些案件中,涉及到举证责任的问题。
建筑产品质量案件举证责任的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中,原告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在建筑产品质量案件中,由于涉及到专业知识和技术,而被告往往掌握了相关的证据,因此对于证明被告存在过错或缺陷产品的举证责任,应当采取以下的规定:
制造商的举证责任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制造商必须承担产品缺陷的全部责任,因此,如果涉及到建筑产品的质量问题,制造商应当承担被告举证责任。也就是说,被告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产品无缺陷或者是其他原因造成损害。
施工方的举证责任
在涉及到建筑产品质量案件中,除了制造商之外,施工方也将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如果造成的损害是由施工方施工不当导致的,施工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施工方要提供证据证明施工符合规范要求,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是因为其他原因。
相关部门和监管部门的举证责任
在建筑产品质量案件中,相关部门和监管部门应当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例如,房屋质量监督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等部门,如果存在监管不力的问题,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本部门符合规范要求,且对于相关建设项目进行了监管。
案例解析
2015年,南京市玄武区某小区部分住户家中出现墙体裂缝等质量问题。经过调查发现,该小区的房屋质量监督部门存在监管不力的问题,未能认真对该小区进行房屋质量监督,导致该小区的部分房屋质量存在问题。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供了相关证据,包括墙体裂缝的照片、专家鉴定报告等,证明房屋存在缺陷。而被告则应承担举证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该小区不存在缺陷或者房屋质量问题与其无关。最终,法院判决部分被告赔偿原告相关损失,认定被告负有举证责任。
在建筑产品质量案件中,各方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如果被告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或缺陷产品,则应当视为存在过错或缺陷。因此,尤其是制造商和施工方应当加强产品质量和施工质量管控,避免出现质量问题,降低自身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