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淮北市建筑材料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建筑材料市场秩序,保障建筑工程质量,维护公共安全,促进建筑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建筑材料市场管理
建筑材料市场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建筑材料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明码标价,不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建筑材料市场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监督检验机制,定期对销售的建筑材料进行检测,确保符合相关标准。
第三章 建筑材料生产管理
建筑材料生产企业必须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生产建筑材料,确保产品质量。
建筑材料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追溯制度,对生产的每批次产品进行追溯,保障产品质量可追溯。
第四章 建筑材料使用管理
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选取合格的建筑材料,严禁使用不合格或者假冒伪劣建筑材料。
建筑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建筑材料使用的监督检查,发现不合格建筑材料及时通知施工单位整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销售假冒伪劣建筑材料,妨碍质量监督检验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