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对建筑业劳务承揽的规定
建筑业劳务承揽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合同。合同双方一方承揽建筑工程劳务,另一方向承揽方支付费用。针对这种形式的合同,税法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劳务报酬的计税规则
根据税法规定,建筑业劳务承揽所得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当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需要首先确定劳务所得额。劳务所得额是指劳务报酬减除必要支出、税法规定的减除项目和数额后的余额。
所谓必要支出,是指自然人取得劳务所得的支出。比如本人患病治疗、住院费用,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从事本职工作所必需的交通、通讯、差旅、住宿等费用。
税法规定的劳务所得减除项目包括基本减除费用和专项附加扣除。
基本减除费用是指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每个纳税人均可享受的基本生活费用扣除。专项附加扣除是指国家对个人生产生活中支出的某些方面给予补助或税收优惠政策。如子女教育、赡养父母、租房、房贷利息等。
建筑业劳务承揽的税务处理
建筑业劳务承揽所得计算纳税时,一般按照应税劳务报酬所得15%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应税劳务报酬所得,则按照应税所得一次性按20%的比例代扣代缴。
若劳务承揽方名下合法登记的员工从事建筑业的技术工作,同时兼顾为该合同劳务分包单位提供技术和管理支持服务,则员工从技术服务的费用中取得的报酬可以作为该员工的个人所得取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该员工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建筑业劳务承揽的税法规定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为税务管理提供了有效的依据。合同双方需要认真履行合同义务,在发生纠纷时,可以从税法的角度入手,维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