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井市建筑项目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和加强龙井市建筑项目管理,促进建筑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城市建设良好秩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龙井市建筑项目管理,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龙井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建筑工程项目的管理。
第二章 建设单位管理
第三条 建设单位在进行建筑项近来,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依法办理项目立项手续。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建筑设计、施工、验收等规定,选取符合资质要求的设计、施工单位,并签订书面合同。
第三章 施工单位管理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的管理和安全监督,并做好施工日志和记录。
第四章 监理单位管理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并签订监理合同,明确监理职责和权利。
第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理规范,对建筑工程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施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管理措施
第九条 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信息共享和沟通协调,确保建筑工程各方面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并列入信用失信名单。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龙井市建设局。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龙井市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