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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井市建筑项目管理办法

上传时间:2024-07-30 14:51:17文件大小:10-20K作者:投稿用户

龙井市建筑项目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和加强龙井市建筑项目管理,促进建筑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城市建设良好秩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龙井市建筑项目管理,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龙井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建筑工程项目的管理。

第二章 建设单位管理

第三条 建设单位在进行建筑项近来,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依法办理项目立项手续。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建筑设计、施工、验收等规定,选取符合资质要求的设计、施工单位,并签订书面合同。

第三章 施工单位管理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的管理和安全监督,并做好施工日志和记录。

第四章 监理单位管理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并签订监理合同,明确监理职责和权利。

第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理规范,对建筑工程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施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管理措施

第九条 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信息共享和沟通协调,确保建筑工程各方面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并列入信用失信名单。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龙井市建设局。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龙井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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