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筑劳务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劳务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循以下程序和原则。
一、自愿原则
劳务合同的签订应当基于自愿原则,即双方当事人在无强制、欺骗、胁迫等非自愿情形下达成合同。
二、平等原则
劳务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原则,双方当事人在权利义务上应当处于平等地位,不存在一方占据主导地位而强制另一方签订合同的情形。
三、合法原则
劳务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循合法原则,即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四、诚实信用原则
劳务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当事人应当真实、诚信地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
五、公平交易原则
劳务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循公平交易原则,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合理的权利义务,保障各方合法权益,避免一方在合同中占据不合理的优势地位。
六、书面形式原则
劳务合同的签订应当以书面形式为原则,双方当事人应当将合同内容明确、具体地以书面形式记录下来,以便于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便于日后的执行和争议解决。
七、法律约束原则
劳务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循法律约束原则,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