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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劳务合同法第十条:劳务合同的签订文库下载

建筑劳务合同法第十条:劳务合同的签订

上传时间:2024-07-31 07:48:27文件大小:10-20K作者:投稿用户

根据建筑劳务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劳务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循以下程序和原则。

一、自愿原则

劳务合同的签订应当基于自愿原则,即双方当事人在无强制、欺骗、胁迫等非自愿情形下达成合同。

二、平等原则

劳务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原则,双方当事人在权利义务上应当处于平等地位,不存在一方占据主导地位而强制另一方签订合同的情形。

三、合法原则

劳务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循合法原则,即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四、诚实信用原则

劳务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当事人应当真实、诚信地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

五、公平交易原则

劳务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循公平交易原则,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合理的权利义务,保障各方合法权益,避免一方在合同中占据不合理的优势地位。

六、书面形式原则

劳务合同的签订应当以书面形式为原则,双方当事人应当将合同内容明确、具体地以书面形式记录下来,以便于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便于日后的执行和争议解决。

七、法律约束原则

劳务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循法律约束原则,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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