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劳务劳动法全文较新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筑劳务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障劳务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待遇和工作条件,促进派遣员工和用工单位的和谐关系。
第三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指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设立,专门从事劳务派遣的单位。用工单位是指为完成特定项目、任务或者补充劳动力而聘用劳务派遣员工的单位。
第四条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应当建立劳务派遣协议,并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劳务派遣员工的姓名、性别、年龄、学历、工种等基本情况;
(二)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工时、工作条件等内容;
(三)劳务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限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四)劳务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享有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五)劳务派遣员工与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动合同解除后,其与用工单位的用工关系及责任划分;
(六)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五条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应当保障劳务派遣员工的劳动权利,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劳务派遣员工享有与用工单位直接聘用员工同等的劳动权益。
第六条 用工单位应当向劳务派遣员工提供与用人单位直接聘用员工相同的工资待遇、工作条件,并依法履行劳动保护义务。
第七条 劳务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享有与用人单位直接聘用员工同等的待遇,用工单位不得歧视、排挤或者降低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待遇和工作条件。
第八条 劳务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如与用工单位直接聘用员工享有同等的待遇和工作条件,其工资待遇不得低于用工单位同岗位直接聘用员工的工资标准。
第九条 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应当按照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第十条 劳务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如因工作需要加班,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加班工资或者补休。用工单位应当合理安排劳务派遣员工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
第十一条 用工单位应当对劳务派遣员工进行劳动保护培训,并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第十二条 劳务派遣员工与用工单位之间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以依法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劳动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