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租赁合同是指租赁人将建筑机械设备等租赁给承租人,承租人支付租金并承担设备的使用和维护费用的协议。建筑工程租赁合同的发生常常伴随着一些问题,调解不成双方可能会走律师诉讼的程序。本文将重点探讨建筑工程租赁合同诉讼管辖的问题。
前置问题:是否签订了合同
在建筑工程租赁合同诉讼管辖领域中,是否签订了合同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一方面,签订了合同则双方应该遵守合同约定以保证合同关系的正常履行;另一方面,若未签订合同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所签署的文件是否构成合同或是否存在其他法律关系。因此,若双方存在争议,需要首先确定是否签订了合同。
建筑工程租赁合同诉讼管辖问题
建筑工程租赁合同涉及的法律法规众多,因此,在处理建筑工程租赁合同争议时,需要根据相应的法律规定来审理,首先需要确定管辖问题。管辖问题是指哪个法院应该管辖此案。在建筑工程租赁合同诉讼管辖领域中,需要考虑以下问题:
一、合同签订地的管辖
建筑工程租赁合同的管辖首先要看合同签订地的管辖。如果合同在某个地区签订,则该地区的法院拥有管辖权。因此,建筑工程租赁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根据双方协商的情况确定合同签订地。
二、租赁的使用地及发生地的管辖
如果建筑工程租赁合同在租赁的使用地或者发生地产生纠纷,则应该将管辖权交给当地的人民法院来处理。对于租赁使用地和发生地这两个概念,通常情况下使用地是指承租人租赁设备的实际使用地,发生地是指争议事件的地点。
三、合同约定的管辖
在建筑工程租赁合同中,合同中经常会有管辖约定,如果合同中明确规定了纠纷解决应由哪个法院管辖,则双方应当遵照合同约定进行解决。但是,如果该约定与法律规定相违背,则该约定无效。
四、法院间管辖争议的解决
建筑工程租赁合同的管辖问题常常存在法院间管辖争议。在法院间管辖争议中,当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都受理一个案件时,需要通过一定的程序来确定哪一个法院来处理此案件。通常是先到先得的原则,即以较先立案的法院为准。如果the one个接到案件的法院未能履行处理职责,则另一个有管辖的法院可以受理此案件,并向原依法受理案件的法院发出管辖权异议。
建筑工程租赁合同的诉讼管辖问题是建立在合同签订地、租赁使用地或发生地、合同约定、法院管辖争议等多方借鉴的基础上而形成的,如果在实践上存在争议,建议双方优先进行调解,如无法调解,则可在依据以上原则进行选取,提起诉讼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