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建筑法》、《企业资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对建筑企业资质的监管和管理,保障国家和社会的安全和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范建筑施工市场秩序,促进建筑施工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制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企业资质管理条例》;
- 《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
-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
- 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章和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承担建筑施工、专业工程施工等工程建设业务的企业资质申报、审核、认定和监管。
第二章 资质分类
第三条 资质分类标准
关于建筑企业资质的分类和标准,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实行证书式管理。
第四条 资质分类的原则
建筑企业资质分类应当根据企业的注册资本、业务、技术、管理和信誉等综合情况综合考虑,采取“一企一档”的管理方式。
第五条 资质证书的内容要求
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应当载明企业名称、证书编号、资质类别、有效期限、签发日期、发证机关等内容,并加盖发证机关公章。
第三章 资质申请
第六条 资质申请条件
申请建筑企业资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法定代表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
- 企业注册资本符合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规定;
- 企业人员构成和装备符合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规定;
- 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能力符合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规定;
- 市场信誉良好,没有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资质申请材料
申请建筑企业资质,应当向资格评审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加盖公章);
-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
- 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加盖公章);
- 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加盖公章);
- 企业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加盖公章);
- 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加盖公章);
- 企业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环保评价报告(加盖公章);
- 企业的信誉证明(加盖公章);
- 企业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加盖公章);
- 企业的技术,经济人员及主要技术设备人员证书(复印件);
- 其它有关材料。
第四章 资质审核
第八条 资质审核机构
建筑企业资质审核机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工程建设市场需要和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审核机构应当有一定的办事机构和业务能力,并有审定资质申请人资格的鉴定人员和专家组成,具有独立性和公正性。
第九条 资质审核程序
建筑企业资质审核程序为:
- 申请人提交资质申请资料;
- 资质审核机构对申请人的资料进行初审;
- 资质审核机构组织现场审核;
- 审核机构对资质申请人进行综合评定;
- 审核结果公示;
- 审核机构根据审核结果颁发资质证书或者作出不予颁发证书的决定。
第十条 资质审核内容
资质审核内容包括对企业的注册情况、管理质量、技术水平、信誉状况等方面的审核和评定。
第五章 资质监管
第十一条 资质监管机构
建筑企业资质监管机构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 资质监管内容
建筑企业资质监管内容应当包括对企业资质证书的有效性、资质等级、业务范围、组织管理、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等方面的监管。
第十三条 资质监管措施
建筑企业资质监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措施:
- 对建筑企业实施巡查;
- 对建筑企业执行建筑施工项目、工程设计、工程询问等业务进行现场检查;
- 对建筑企业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情况进行检查;
- 对建筑企业信誉情况进行监管;
- 对建筑企业资质证书的有效性进行监管;
- 对建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
本办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的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有关条款,适用于年审时的审查标准,由这些标准决定其资质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