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规程是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财产利益,促进建筑工程质量稳步提高,制定的本地区性技术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程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
第二条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活动应当在建筑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内开始,完成工程质量保修,保修期限为一年。
第二章 工程质量保修的内容
第三条 工程质量保修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下方面:
(一)对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合同及其附件的审核、评审;
(二)对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核、评审;
(三)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及质量检测;
(四)在建筑工程建成并经验收后,进行以整体为单位的工程质量检测与评定;
(五)建造单位应当对建筑工程的设备、材料、构配件等做好档案记录;
(六)应当记录各类检查和试验数据记录,与资料齐备。
第三章 工程质量保修的程序
第四条 工程质量保修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投保人应当保险公司填报工程质量保修投保申请书,并提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审批文件的复印件,以便保险公司审查和确定保险费率;
(二)投保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应当与保险公司协商签订《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投保合同》;
(三)如建筑工程预计工期超过一年,投保人应当和保险公司签订工程质量保险补充协议,约定工程质量保修的细节问题;
(四)工程质量保修期间的问题复核。
第四章 工程质量保修的承担与责任
第五条 建筑工程的投保人应当是建筑工程的设计或施工单位,协助保险公司开展工程质量保修工作,配合处理工程质量损失;
第六条 工程质量保修期间,在建筑工程的正常使用和维护期内,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重大问题的,保险人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
第七条 保险人根据《保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承担由劳动者、受雇员工等人员工伤事故造成的保险责任。
第五章 工程质量保修的技术标准
第八条 工程质量保修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进行,保险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的标准收取相应的保险费用,发现有标准不符合或不能用于工程的,应及时调整与修改。
第六章 工程质量保修费用的处理
第九条 工程质量保险费用的收取,应当与建筑工程款一起支付,按照建筑工程总造价的比例进行交纳。
第十条 工程质量保险费用的使用原则是:优先解决因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失,若发生保险事故,应当在60日内支付赔偿金。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时应当具有可行性,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得到贯彻和实施。
第十二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重庆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规程的出台,将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财产利益,对于促进建筑工程质量稳步提高,具有重大意义。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程进行操作,切实提升工程质量保修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