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建筑市场的不断发展,建筑企业在发展中不断拓展自己的业务范围,其中设立劳务公司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趋势。针对建筑企业设立劳务公司的需求,本文将介绍建筑企业设立劳务公司的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企业设立劳务公司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公司”,指建筑企业设立的劳务公司。
第三条 公司的名称应当包含“劳务”二字,并在名称后面注明“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四条 公司的股份类型为普通股,每一股普通股面值为1元人民币。
第五条 公司的股权分配比例如下:
建筑企业出资51%作为公司注册资本;
其他投资者出资49%作为公司注册资本。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由建筑企业代表2人,其他投资者代表1人组成。
第三章 公司的业务范围
第七条 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
1.为建筑企业提供相关的劳务派遣服务;
2.为建筑企业提供相关的人力资源管理服务;
3.为建筑企业提供相关的社会保险代理服务;
4.为建筑企业提供相关的薪酬管理服务;
5.为建筑企业提供相关的培训服务。
第四章 公司的经营管理
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应当考虑行业规范、市场竞争状况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第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建筑企业和其他投资者提供经营报告和财务报告,如实反映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状况。
第十条 公司的运营资金应当独立于建筑企业和其他投资者的资金,公司经营活动所形成的利润归公司所有。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依法纳税,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报税和申报,不得违规操作。
第五章 公司的备案登记和经营期限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依法进行工商备案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证照,取得劳务派遣业务许可证。
第十三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20年,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算。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建筑企业代表和其他投资者代表签署,生效后归公司所有。
第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并报建筑企业和其他投资者进行讨论和表决。
第十六条 对于没有规定的事项,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惯例。
建筑企业设立劳务公司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和社会影响力,同时也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经营管理,确保公司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