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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上传时间:2024-07-31 21:04:14文件大小:10-20K作者:投稿用户

为了规范重庆市建筑工程项目管理行为,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保障建筑工程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总则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境内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修缮、拆除和移动等工程项目。

第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取得建筑设计、施工等相应资质,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立建设工程项目经理。

第三条 工程建设招标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工程建设招标制度,确定中标人后,应当与其签订合同。

第四条 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取得建筑施工、监理等相应资质,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立项目经理。

第五条 施工图审核

建设工程项目批准前,承担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文件审核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核施工图纸。

第六条 工程质量管理

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实行质量控制和全过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第七条 工程验收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建设,并经建设工程项目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组织验收。

第八条 工程竣工资料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输出设计、施工图纸等竣工资料,堆放保存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逾期确定的时限。

第九条 工程变更

工程建设过程中,如需变更工程建设方案或者施工图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变更手续。

第十条 工程劳动保护

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当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确保工程建设环境安全和职工身体健康。

第十一条 工程安全管理

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相结合”的方针,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确保工程建设活动安全。

第十二条 工程监理

为保证工程质量,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监理费用。

第十三条 违法行为处罚

对不符合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定、扰乱市场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影响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处理违法行为人员。

第十四条 法律责任

对工程建设单位和从业人员依法进行监管,对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的公正竞争和行业秩序。

第十五条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住宅建设工程和风景名胜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和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不再执行。

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并在工作实践中予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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