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1日,中国较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即“较高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试行)”(以下简称“建筑合同司法解释”)。这一司法解释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对涉及惯例条款、工程项目质量、工程变更、工程款支付等多个方面的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
惯例条款
建筑合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除另有约定外,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惯例条款,应当视为该条款所涉及的条款内容已经约定,并适用相应的法律规定。同时,对于惯例条款中的有关争议解决方式、争议处理机构、涉及违约责任等关键性条款,必须要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确立具体约定后才能生效。
工程项目质量
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工程项目质量问题一直是争议焦点。建筑合同司法解释规定,在合同中对工程项目质量的约定,必须具备严格性和明确性,而且严格性和明确性应当一手抓。在指定建筑工程的合同标准和技术要求时,应该从国家规定、行业标准和技术规程等方面进行统一规定。在此前提下,如有具体约定,则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工程变更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变更合同的问题时常出现。建筑合同司法解释规定,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变更前,双方应当就变更事项和原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书面协商,并签署书面变更协议,才能将约定的变更事项纳入到原合同中。如果没有签署书面变更协议,即使工程发生了变更,约定变更事项也是无效的。此外,在合同变更后,如果因约定不能履行合同,则应当就变更事项将约定变更之前的合同条款作为适用条款,进行合同履行。
工程款支付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建筑款支付的问题时常引起纠纷。建筑合同司法解释规定,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总价款应当与结算价款进行区分。建筑施工合同应当对总价款和结算价款分别约定,遵守支付顺序、支付方式,并定义每个付款时间节点的期限。如果合同对付款期限有明确约定,则应按照约定确定付款期限。如果没有定义付款期限,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和第八十五条规定的期限进行支付。
通过建筑合同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建筑工程施工纠纷的合理解决提供了很大的帮助。在实践中,我们应当充分发挥合同制度的约束和规范作用,明确约定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各项事项,确保各方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同时提高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实用效果和适用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