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水利工程项目的过程中,招标投标环节是极其重要的一个环节。因此,为了维护招标投标的公正、公平和透明,保证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察暂行规定》。该暂行规定是落实国务院反腐败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有关文件,推进行政监督职能转变,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察所必须的法规标准。
该暂行规定旨在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过程的监管,保证公开、公正、公平、诚信原则,维护投标人合法权益,防范和惩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此外,该规定还对监察人员进行了相关规定,确保监察人员的专业性和权利。
对于招标投标的相关工作人员来说,需要了解该暂行规定的具体规定,遵守规定,严格履行职责,确保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察工作,保护投标人合法权益,维护招标投标公开、公正、公平、诚信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行政监察工作:
(一)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
(二)水文、水资源等水利科技工程项目;
(三)港口、航道等水运工程项目。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各级水利机构和招标投标监察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规定的职责,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水利机构应当依法合作,保护投标人合法权益;
(二)投标人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如有遭受侵权行为或因行政监察错误受到损失的,有权向招标投标监察机构提出申诉或者向有关机关投诉;
(三)招标投标监察机构应当接受行政监察机关监察和社会监督,发现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和机构依法处理;
常见问题解答
1. 该规定为什么要制定?
该规定是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过程的监管,维护公正、公平和透明,保证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 该规定适用于哪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该规定适用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文、水资源等水利科技工程项目和港口、航道等水运工程项目。
3. 各级水利机构和招标投标监察机构应当履行哪些工作职责?
各级水利机构和招标投标监察机构应当依法合作,保护投标人合法权益,接受行政监察机关监察和社会监督,发现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和机构依法处理。
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察暂行规定》中不难看出,该规定的制定是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过程的监管,保证公正、公平和透明,维护投标人合法权益,防范和惩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各级水利机构和招标投标监察机构来说,应当严格履行职责,维护公正、公平和透明的原则,保障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同时,投标人也应当了解该规定的具体规定,通过合法合规的投标方式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