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招投标中,通常会提到“三名中标人”的概念,意即在投标企业中评选出三家中标,其中价位较低的为中标人。这个做法源于招投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招标人可以指定若干中标人,但中标数量不得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中标数。”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招投标是否能够确定三名中标人,却常常存在争议:
一、投标企业数量不足三家。
在某些情况下,例如招标项目较为特殊或要求较高,可能会导致参与投标的企业数量不足三家。这时,按照“三名中标人”的原则,便无法符合招投标法的规定。此时,招标人是否需要更改招标规则,或者重新发布招标公告,以增加投标企业数量呢?
二、投标企业竞争激烈,中标费用相差较小。
假设当下有五家企业投标,中标价分别是1000万元、990万元、980万元、970万元和960万元,此时按照“三名中标人”的规定,中标人为970万元的企业。但是,从各家企业的投标价相差不大的情况来看,970万元中标的企业是否真的能够胜任该项目?
三、中标人无法履行合同。
在被确定为中标人后,有些企业由于各种原因,无法履行合同。这时,招标人是否有权利改变中标结果,重新评标并确定新的中标人呢?
针对以上几个问题,我们有着不同的看法。但是,从招投标规范和管理合法化、规范化的角度出发,三名中标人是必须要确定的。所以,为了更好的招投标规范,笔者认为,“三名中标人”的规则还是应该继续执行。
如何解决以上问题呢?
一、增加招标公告发布媒介。
例如招标方可以增加网络平台等渠道来发布招标信息,吸引更多企业参与竞标。
二、强化招标人的评审人员责任。
确保评审人员公正、严肃、认真评标,选出真正适合该招标项目的中标人。
三、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当中标人无法履约时,如何确定新的中标人,防止中标人无法履约。
招投标行业的规范化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能否有效解决此类问题需要我们不断探索,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