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法院:
本案是由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建筑劳务施工合同》引起的劳务纠纷案件,甲方因未能按照约定时间支付工程款,其余货款也未按期支付,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支付违约金。原审法院判决甲方支付工程款并赔偿违约金100万元,但甲方不服该判决,现在我方向贵院提起上诉。
上诉理由
一、原判违反合同约定。签订合同时,双方就约定了工程款的支付时间与方式,但原判未能充分考虑到合同约定的影响,仅仅从常规立场出发做出了判决。
二、原判违反单证原则。合同文本中的约定可以证明,工程尚未竣工,甲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支付工程款的确属于违约情况,但之后甲方已经支付工程款,且乙方并未于期限内提出异议或拒绝。若将其视为履行合同的仅有证明,会极度损害单证原则之正视性。
三、原判未考虑甲方的实际经济情况。甲方确实有部分不止一项的经济支出需求,而乙方拒绝履行当下有更为直接的综合影响,且当前时期正处于市场调整环节,甲方难以获得足够的扶助,将对实体经济转型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请求裁决
请求贵院撤销原判,改判申请人败诉。
特此申请。
申请人:XXX
202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