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招投标过程中,总会出现只有两家或者甚至只有一家的情况。这种情况是否合规?
招标法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招标人应当邀请三家及以上拟招标人参加投标。同时,根据第十四条规定,中标结果应当根据“评标结果按照投标文件要求以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确定”的规定确定。
也就是说,招标法规定在招投标过程中要求至少邀请三家及以上拟招标人参加投标,并且在评标过程中要以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确定中标结果。
例外情况
虽然招标法规定了三家及以上的拟投标人,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可以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只有一家符合招标要求: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若只有一家拟投标人符合招标要求,则可以直接确定该拟投标人为中标人。
悬赏招标: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悬赏招标可以内部评审,只要经过招标人或者客户同意并有书面文件就可以了。悬赏招标外部评审时,如果只有一家符合条件,同样可以确定该投标人为中标人。
紧急情况:在形势严峻,紧急情况下且为维护国家安全或者社会稳定必须立即采购时,可以直接向招标人或者合同另一方提出要求,但是在采购文件中必须有详实的解释。
不足之处
仅邀请两家或者一家拟投标人参加招投标,可能会增加中标商获得合同的机会,因为他们会尝试与招标人建立更密切的联系,并向他们提供更多的帮助与支持。这样做可能会带来利益之间的利益冲突,而这些纷争可能会影响中标结果的公正性。
招标人若违反招标法规定要求至少邀请三家拟投标人参加投标,将可能会对评标结果造成影响,导致效果不理想或者不达到预期效果。同时,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是保障中小企业的重要法律规定。要杜绝中标商的恶意行为,需要严格遵守招标法规定,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灵活运用。
一般情况下,招标人应该遵守招标法的规定,邀请至少三家拟投标人参加招投标。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处理,但是必须在招标文件中进行详实的解释和阐明,以保证评标结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也可以更好地保护中小企业的利益。
招投标少于三家单位可以议标吗
招投标是公共采购过程中的重要环节,由于招标的目的是有效地选取货物、服务或工程项目的供应商,因此,在进行公共招标时,准确理解法律法规是必要的,以确保公共采购可以平安、安全地实现。
“少于三家单位投标”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一条重要条款,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指出,任何招标文件中所以参与投标的供应商数量不得少于三家;否则,该招标将被取消,招标单位将不得按照本招标书的规定执行。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确保公平、公正的招标过程,从而确保结果的诚信、合理,确保采购方有更多选取来获取优质的服务或产品。
另外,针对少于三家单位投标时,招标人应当做出具体的说明,以便原则性地避免同一供应商多次参与投标,使竞争性招标的竞争情况更加公平。最后,如果在少于三家单位投标的招标文件中,招标人不能按照书面章程的固定规定,招标采购过程将会出现不可抗拒的问题,可能会影响到后续的采购过程。
在招标过程中,招标人应首先遵守《政府采购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招标过程不出现异常,提供合法、公正、有效的招标文件,实现有序地招标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