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市建筑劳务管理实施细则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性规章制定的,旨在加强对建筑劳务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人的权益,促进建筑业的发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劳务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工人的权益,促进建筑业的发展,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性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对于在本市境内开展劳务派遣业务,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登记、备案,并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若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将受到相应处理。
第二章 劳务派遣业务管理
第三条劳务派遣业务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劳务派遣工人合法权益,制定并公开实行劳务合同、工资支付及社会保险等制度,并及时支付合法权益,不得降低工人工资待遇标准。在收到建筑单位委托书后,应制定合理招工计划,依法招募、培训和管理工人。
第四条建筑企业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应当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书,明确工种、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工作保障和安全保障等内容,并将劳务派遣证明材料写入协议。若发现低价竞标、恶性竞争等有损建筑行业利益的行为,将依法从严惩处。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五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内容应当明确约定用工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资标准等。劳动合同应当是书面形式,自解除办理之日起即终止。
第六条劳务派遣单位不得招募未按要求进行培训的人员,不得招募未年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以收取培训费或押金等形式限制工人的人身自由,不得强制加盟、强制辞职和违法违规招聘劳务合同工。
第四章 工资管理
第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不得拖欠或少发工资,出现拖欠或少发的,应当先行补发。
第八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确保工人的社会保险权益。不符合规定而拒绝办理社会保险的,将依法受到提高管理水平和缴纳罚款等行政处罚。
第五章 安全生产管理
第九条建筑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和维护安全记录档案,制定及实施安全标准和程序,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制定和实施生产安全操作规程和实务,并加强对工人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可以依照需求对工人进行培训和更广泛的教育,在安全事故发生时,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向建筑企业报告,协同处理意外事故,保障工人的生命安全。
第六章 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对于不符合规定开展劳务派遣行为的,建筑工会可利用打击非法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的平台,全面防范和打击居间发布招聘信息、虚假宣传、非法代办人才代理等不良行为,保障建筑工人在工作和生活方面的权益,加强建筑工作市场的监管和管理,提升行业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和规定开展劳务派遣行为的,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力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对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管理,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有积极意义的,本细则可予以调整并及时进行公布。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通过本细则的制定和实施,可以加强建筑劳务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保障建筑工人的权益,促进建筑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