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当前乡村振兴和新型城镇化发展的需要,加强乡村建设及设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规范市场秩序,进一步促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进程,特制定本办法。
一、任务与目标
(一)任务:协调并指导全市乡村建筑设计工作,制定乡村建筑设计规划、标准与技术标准,完善乡村建筑设计市场体系和监管体系。
(二)目标:促进农村人文、社会、生态和经济的全面发展,提高乡村建筑的安全性、适应性和美观性。
二、职责与权限
(一)职责:
1、协调并指导全市乡村建筑设计工作,组织制定和修改乡村建筑设计、规划和技术标准;
2、组织编制乡村建筑设计及规划的综合分析报告;
3、组织和实施乡村建筑设计等相关工作的标准及质量检测;
4、开展乡村建筑设计师和专业单位的注册管理,并对乡村建筑设计、规划、施工单位的从业行为和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二)权限:
1、审核乡村建筑设计、规划、技术标准和方案;
2、对乡村建筑设计师和专业单位进行注册管理;
3、组织、监督和检查乡村建筑设计、规划、施工单位的从业行为和质量。
三、乡村建筑设计师和单位管理
(一)乡村建筑设计师和单位的注册管理应实行资格审核制度,按照职责和能力进行适当的注册等级确定。
(二)乡村建筑设计、规划和施工单位应当在乡村建筑设计管理机构的注册管理下开展业务,并接受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四、乡村建筑设计管理与监督
(一)乡村建筑设计管理应实行分类管理和分级负责制度,建立档案并进行动态管理。
(二)乡村建筑设计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符合当地实际,力求简练、明确、实用。
(三)乡村建筑设计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工程实施进行监察和检验,规范市场秩序。
五、工作要求
(一)立足实际,抓好基础,创新工作方式,形成科学化、系统化、标准化的乡村建筑设计管理体制;
(二)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共同推进乡村建筑设计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环境保护等领域的协调发展;
(三)加强对乡村建筑设计师和单位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教育,提高设计师和单位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四)强化乡村建筑设计工作的质量监督和工程验收,提高工程质量和良好形象;
(五)加强乡村建筑文化建设,弘扬民族文化和文明乡风,打造乡村旅游特色,促进乡村发展。
六、监督和管理
(一)乡村建筑设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制度,加强对乡村建筑设计、规划、施工行业的监管和管理;
(二)对违反乡村建筑设计、规划、施工行业有关法律法规的,乡村建筑设计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处理,并纳入诚信体系管理;
(三)乡村建筑设计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公开有关乡村建筑设计行业的信息,加强对相关方面的指导、服务和监督。
本办法由市乡村建筑设计管理机构负责解释和解决各种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