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佛山市建筑市场的不断发展,对于建筑企业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此次佛山市建设局发布了新的建筑资质办理新规定,旨在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提升建筑企业的资质。以下为佛山建筑资质办理新规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管理,规范建筑企业的行为,提高建筑企业的资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所有在佛山市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
第二章 建筑企业资质的设立、变更和取消
第三条:建筑企业资质分为一级资质、二级资质、三级资质。建筑企业资质从低到高,分别为三级、二级、一级。具体标准详见《建筑企业资质管理条例》。
第四条:建筑企业在申请资质时,需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与申请资质相应的注册建筑师;
3、具有相应的注册建造师;
4、具有相应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第五条:建筑企业在资质变更时,需符合以下条件:
1、建筑企业已经获得相应的资质;
2、建筑企业在近三年内的业绩符合相应资质的标准;
3、建筑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职称符合申请资质要求。
第六条:建筑企业资质将会被取消,符合以下情况:
1、建筑企业三年内未参与建筑施工;
2、建筑企业业绩不符合相应资质的标准;
3、建筑企业违法行为被市场监管局处罚。
第三章 建筑企业资质管理
第七条:建筑企业在资质申请、变更和取消时,需向建设局提交资质材料。
第八条:建筑企业每年需参加建设局组织的培训学习,参与考试,如未参加或不合格视同为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违法行为。
第九条:建筑企业每年需向建设局提交年度业绩报告,如年度业绩不合格,会有相应的惩罚措施。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条:建筑企业发生资质管理违法行为,建设局有权责成其限期改正,如不改正,将取消建筑企业资质。
第十一条:建筑企业资质被取消,所承接的工程项目需全部停工。如停工期限在两个月以上的,将会被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
第十二条:本规定的违法行为,可依照《建筑企业资质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建筑市场是指在佛山市范围内的建筑施工市场。
第十四条:对于本规定所未涉及的事宜,可参照《建筑企业资质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新的资质申请和老资质变更都要按照此规定进行。
佛山市建设局发布的新的建筑资质办理新规,为佛山市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建筑企业应积极响应并遵守本规定,提高企业自身建设能力,更好地服务于建筑市场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