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是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质量和安全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了规范水利工程工地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水利工程工地管理活动。
第二条 水利工程工地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 科学管理、严格监督;
- 质量至上、精益求精;
- 文明施工、保护环境;
- 节约资源、降低成本。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地管理组织机构,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
第四条 工地管理机构一般包括:
- 项目经理部;
- 技术质量管理部;
- 安全生产管理部;
- 文明施工管理部;
- 材料设备管理部;
- 财务管理部。
第三章 质量管理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标准。
第六条 质量管理包括:
- 施工质量计划编制;
- 原材料和设备质量控制;
- 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 完工质量验收。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合格的质检人员,负责工程质量的监督和检验。
第四章 安全生产管理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确保工地安全生产。
第九条 安全生产管理包括:
- 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
- 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制定和实施;
- 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
- 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规程和操作规程。
第五章 文明施工管理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文明施工管理体系,确保工地文明施工。
第十二条 文明施工管理包括:
- 工地环境整治;
- 噪声、粉尘、废水治理;
- 绿色施工推广;
- 职工文明素质教育。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文明施工管理制度,明确文明施工要求和标准。
第六章 材料设备管理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材料设备管理体系,确保材料设备质量和使用效率。
第十五条 材料设备管理包括:
- 材料设备采购和验收;
- 材料设备保管和发放;
- 材料设备使用和节约。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合格的材料设备管理人员,负责材料设备的管理和监督。
第七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体系,确保工程资金合理使用和效益较大化。
第十八条 财务管理包括:
- 工程预算编制和执行;
- 工程款项支付和结算;
- 工程成本控制和核算。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负责工程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水利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工地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监督检查包括:
- 施工现场检查;
- 质量安全检查;
- 文明施工检查;
- 材料设备检查;
- 财务检查。
第二十二条 水利主管部门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施工单位进行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