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合同条款约定不明引发的工程款纠纷
案情简介:
甲公司(建设单位)与乙公司(施工单位)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乙公司承建甲公司的一栋厂房。合同中关于工程款的支付方式约定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款的95%,剩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待缺陷责任期满后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按照结算总价款的95%支付工程款,但甲公司认为还应扣除部分款项,例如:
预付的工程款;
乙公司垫资采购的材料款;
因乙公司施工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赔偿款。
双方因此发生争议。
问题:
甲公司的主张是否合理?工程款应该如何支付?
答案:
在本案中,合同条款对于工程款的支付方式约定不明确,导致双方对支付范围产生分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对于合同中不明确约定的内容,应按照合同的目的解释,并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补充。
具体到本案,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 预付款的扣除: 如果合同中约定了预付款的比例和返还方式,则甲公司可以按照约定扣除相应的预付款;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则甲公司不能以任何理由扣除预付款。
2. 垫资款的支付: 施工企业垫资并非法律强制要求,如果合同中约定了垫资内容和支付方式,则甲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垫资款;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则乙公司无权要求甲公司支付垫资款。
3. 质量问题损失的赔偿: 如果乙公司确实存在施工质量问题,甲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但是,甲公司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损失与乙公司的违约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并且损失的数额应当与实际情况相符。
甲公司扣除预付款、垫资款以及质量问题损失赔偿款的主张是否合理,需要根据合同的具体约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建议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或仲裁等方式解决争议。
案例二:不可抗力导致工程延期的责任承担
案情简介:
丙公司(建设单位)与丁公司(施工单位)签订了一份道路施工合同,约定工期为一年。合同履行过程中,突发罕见特大暴雨,导致施工现场被淹,工程被迫停工三个月。暴雨过后,丁公司要求延长工期并赔偿停工损失,但丙公司认为暴雨属于不可抗力,丁公司不能因此要求延长工期和赔偿损失。双方因此发生争议。
问题:
丁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延长工期和赔偿损失?
答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案中,罕见特大暴雨属于不可抗力,丁公司可以据此部分免除违约责任。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不可抗力并非免责的“无所不能钥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具体到本案,丁公司需要证明以下几点:
1. 特大暴雨确实属于不可抗力事件;
2. 特大暴雨是导致工程延期和损失的直接原因;
3. 丁公司已经采取了合理的措施减少损失,并及时通知了丙公司;
4. 丁公司要求延长的工期和赔偿的损失是合理的。
如果丁公司能够证明以上几点,则其有权要求延长工期并获得合理的停工损失赔偿。反之,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建议: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为了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建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对不可抗力的定义、认定标准、后果承担以及通知义务等内容进行详细约定,并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购买相应的工程保险,以分散风险。
以上案例只是工程合同纠纷中的典型案例,在实际操作中,还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因此,建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签订和履行合同时,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使用模糊不清的语言,并妥善保管相关证据,以便在发生争议时能够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