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纠纷举证责任划分是指在工程合同纠纷诉讼中,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的责任,以及未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的划分。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正义。
一、 概述
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性强,合同履行周期长,涉及主体多,容易产生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数量众多,且标的额 often 巨大,涉及当事人的利益关系复杂。因此,明确各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对于提高诉讼效率,公正、及时地解决纠纷至关重要。
二、 举证责任的一般规则
1. “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这是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也适用于工程合同纠纷。即当事人对其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发包人主张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完工,应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工程实际进度与合同约定不符;承包人主张追加工程款,应提供证据证明该部分工程量的存在及价格的合理性。
2. “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规定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以外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以平衡当事人之间的证明能力,保护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建设工程的价款或者报酬约定不明,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发包人应当承担价格举证责任。
3. “无法证明的事实推定”规则
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主张,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反驳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该主张成立。《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提出争议,经鉴定部门鉴定,能够证明工程质量符合约定标准的,认定为工程质量合格;反之,则认定为工程质量不合格。
三、 工程合同纠纷中常见的举证责任分配
1. 工程质量纠纷
发包人主张工程质量不合格,应举证证明:
存在质量缺陷;
质量缺陷的具体表现形式;
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
质量缺陷与承包人施工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承包人主张工程质量合格,应举证证明:
已按照合同约定、图纸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已采取必要的质量控制措施;
不存在发包人主张的质量缺陷;
发包人主张的损失并非由其施工原因造成。
2. 工程进度纠纷
发包人主张工期延误,应举证证明:
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
工程实际竣工日期;
工期延误的事实;
工期延误的责任属于承包人;
因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
承包人主张工期顺延,应举证证明:
发生合同约定的可以顺延工期的情形;
已及时通知发包人;
顺延工期的具体天数。
3. 工程造价纠纷
发包人主张工程结算价款不合理,应举证证明:
承包人提交的结算资料不真实、不完整;
结算资料中存在计算错误、重复计算等问题;
结算资料中包含不应计入结算的费用。
承包人主张工程结算价款合理,应举证证明:
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工程量;
工程量计算准确无误;
结算资料真实、完整;
结算单价符合合同约定或市场行情。
4.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承包人主张分包工程质量不合格,应举证证明:
分包工程存在质量缺陷;
质量缺陷的具体表现形式;
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
质量缺陷与分包人施工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分包人主张分包工程质量合格,应举证证明:
已按照承包人要求和相关规范进行施工;
不存在承包人主张的质量缺陷;
承包人主张的损失并非由其施工原因造成。
5. 其他常见纠纷
违约责任纠纷: 违约方应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不存在违约行为或已履行了合同义务。
担保责任纠纷: 主张行使担保权利的当事人应当提供担保合同,以及被担保的主债权已到期等证据。
侵权责任纠纷: 受害人应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损害事实的存在、损害的范围以及与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四、 举证注意事项
1. 及时收集、固定证据。工程建设周期长,证据容易灭失,当事人应在工程进行过程中注意收集、固定证据,例如签订书面文件、留存往来函件、做好会议纪要、拍照、录像等。
2. 注意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提供的证据应当与案件事实有关联,并且是依照法律规定收集、保存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
3. 合理选取举证方式。当事人可以选取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多种方式进行举证。
4. 积极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对于自己难以收集的证据,可以申请法院依法进行调查取证。
5. 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在复杂的工程合同纠纷中,建议当事人询问律师等专业人士,获取法律建议,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工程合同纠纷举证责任的划分,对于案件的审理和纠纷的解决至关重要。当事人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明确自身在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积极举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法院也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公正、及时地解决工程合同纠纷,促进工程建设行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