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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机械租赁合同(简洁)

上传时间:2024-10-03 11:15:46文件大小:10-20K作者:投稿用户

工程机械租赁合同(简洁版)适用于租赁工程机械设备的租赁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旨在明确租赁标的、租赁期限、租金、付款方式、机械交付和验收、租赁物的使用、维护和保养、保险、租赁物的损坏或灭失、租赁物的返还、违约责任等事项,以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

合同条款

出租人:将工程机械设备出租给承租人的一方。

承租人:从出租人租赁工程机械设备的一方。

租赁标的:出租人出租给承租人的工程机械设备。

租赁期限:承租人使用租赁标的的期限。

租金: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使用租赁标的的费用。

租赁标的

租赁标的包括工程机械设备的型号、规格、数量、用途等基本信息。

租赁标的应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并具有必要的安全防护装置。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由租赁双方约定。

租赁期限自租赁标的交付承租人使用之日起计算。

租金

租金由租赁双方协商确定。

租金可以按日、月、季度或年支付。

付款方式

租金支付方式可以采用转账、支票或现金支付。

承租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支付租金。

机械交付和验收

出租人负责将租赁标的交付给承租人。

承租人应在收到租赁标的后及时验收,并签署验收单。

租赁物的使用、维护和保养

承租人应按照租赁标的的使用说明书和安全操作规程使用租赁标的。

承租人负责租赁标的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承租人不得擅自改装或转租租赁标的。

保险

出租人负责对租赁标的投保基本保险,保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财产损失险、责任险等。

承租人可以根据需要投保额外的保险。

租赁物的损坏或灭失

承租人应对租赁标的的使用承担赔偿责任。

因承租人使用不当或疏忽造成租赁标的损坏或灭失的,承租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出租人原因造成租赁标的损坏或灭失的,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租赁物的返还

租赁期限届满后,承租人应将租赁标的完好无损地返还给出租人。

承租人应在返还租赁标的时支付所有未付租金和费用。

违约责任

租赁双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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