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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市政工程规定

上传时间:2024-10-05 17:19:17文件大小:10-20K作者:投稿用户

河北省市政工程规定是为加强市政工程管理,保障市政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河北省实际情况而制定的法规。

1. 制定依据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垃圾处理、园林绿化、路灯照明、防洪排涝等市政工程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使用活动。

3. 市政工程规划和建设

3.1 规划编制

市政工程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协调。

市政工程规划应当体现前瞻性、系统性、可操作性,合理确定市政工程的布局、规模、标准和时序。

市政工程规划编制应当公开透明,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3.2 建设程序

市政工程建设应当依法办理规划、用地、环境影响评价、节能、抗震、消防、文物保护等审批手续。

市政工程建设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市政工程建设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4. 市政工程勘察设计

4.1 勘察

市政工程勘察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市政工程勘察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真实、准确地反映工程地质条件。

4.2 设计

市政工程设计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市政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满足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要求。

市政工程设计应当注重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

5. 市政工程施工

5.1 施工单位

市政工程施工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5.2 施工管理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施工过程中,应当做好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施工单位应当接受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6. 市政工程验收

6.1 验收组织

市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进行。

6.2 验收内容

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对工程的质量、安全、投资、进度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

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7. 市政工程养护维修

7.1 养护维修责任

市政工程交付使用后,其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应当负责市政工程的养护维修。

市政工程养护维修应当坚持预防为主、及时处理的原则。

7.2 养护维修内容

市政工程养护维修应当定期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市政工程养护维修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确保市政工程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安全。

8. 法律责任

违反本规定,在市政工程规划、建设、管理和使用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未依法办理规划、用地、环境影响评价、节能、抗震、消防、文物保护等审批手续的;

未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的;

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建设的;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未按照规定进行养护维修的;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附则

本规定由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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