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住建局关于印发全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典型案例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沾化区、惠民县、无棣县、博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经济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务局,高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北海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工程建设、监理、施工单位:
为深入推进房屋市政工程领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充分发挥负面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进一步压实各方主体责任,筑牢安全底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对今年以来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典型案例进行了梳理,从中选出5个典型案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借鉴。
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6月25日
案例一 起重机械安全装置失效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安全管理 起重机械 安全装置
【要旨】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9日,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检查组在春季大检查对市直某项目检查中,发现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使用的31#塔吊起升高度限位器失效。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六)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规定)。
【查处依据及结果】
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履行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项安全职责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该劳务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目前,该隐患问题已闭环整改完成。
【案例评析】
塔吊起升高度限位器失效,会导致吊钩碰触起重臂,容易造成吊钩坠落、吊物散落,危害极大。本案中,塔机使用单位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六)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规定)。
案例二扬尘治理不到位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安全文明施工 扬尘治理
【要旨】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19日,高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检查组在对某有限公司承建的某项目检查中,发现该项目施工现场裸土覆盖不到位、冲洗不及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
【查处依据及结果】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2.依据《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不良信用信息记分标准》:同时进行了信用惩戒扣分的法条。处罚依据:《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编号BLXMJL-03-06,渣土物料覆盖不到位。
针对发现的问题,高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立即下达了《建筑工程安全(环保)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该项目立即停止该部位施工作业,并对该企业进行了罚款2万元的处罚,同时进行了信用惩戒扣分。目前,该隐患问题已闭环整改完成。
【案例评析】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本案中,该项目现场经检查发现裸土覆盖不到位、冲洗不及时,责令立即采取覆盖、洒水降尘、冲洗地面等降尘措施。
案例三 1#楼南侧脚手架横向扫地杆未按规范搭设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脚手架搭设 安全管理
【要旨】
脚手架横向扫地杆未按规范搭设的,立即停止施工,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后,方可继续施工。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30日,滨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检查组在对某有限公司承建的某项目检查中,发现该项目1#楼南侧脚手架横向扫地杆未按规范搭设。违反了《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巡查,并对违反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行为及时制止或者纠正;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之规定。
【查处依据及结果】
依据《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施工单位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滨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该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目前,该隐患问题已闭环整改完成。
【案例评析】
1#楼南侧脚手架横向扫地杆未按规范搭设,会导致脚手架倒塌、倾斜,危害极大。本案中,施工单位违反了《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巡查,并对违反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行为及时制止或者纠正;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之规定。
案例四 脚手架设置不规范典型案例
【关键词】
安全管理 脚手架 安全装置
【要旨】脚手架搭设不规范的,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基本案情】2024年4月16日,邹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检查组在对某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某项目检查中,发现该项目存在落地式卸料平台连墙件节点距离主节点实测350mm;纵向水平杆接头违规设置于同步同跨之内。分别违反了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的第6.2.1条:连墙件应靠近主节点设置,偏离主节点的距离不应大于300mm及第6.4.3条:相邻纵向水平杆的接头不应设置于同步或同跨之内)。
【查处依据及结果】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项: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邹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立即下达了《建筑工程安全(环保)责令暂时停工整改通知书》,对该项目进行了暂时停工处理。目前,该隐患问题已闭环整改完成。
【案例评析】
脚手架安装不规范可能导致许多问题,例如:倒塌、倾斜、脚手架部件脱落、人员坠落等,危害极大。
本案中,施工单位违反了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的第6.2.1条:连墙件应靠近主节点设置,偏离主节点的距离不应大于300mm及第6.4.3条:相邻纵向水平杆的接头不应设置于同步或同跨之内。
案例五 施工临时用房未配置灭火器典型案例
【关键词】
安全管理 临时设施 消防安全
【要旨】在建工程及临时用房的下列场所应配置灭火器: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发电机房、变配电房、设备用房、办公用房、宿舍等临时用房。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15日,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务局检查组在对滨州某有限公司建设的某项目检查中,发现该项目现场办公临时用房未配置灭火器,违反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第5.2.1条“在建工程及临时用房的下列场所应配置灭火器:4.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发电机房、变配电房、设备用房、办公用房、宿舍等临时用房”。
【查处依据及结果】
《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巡查,并对违反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行为及时制止或者纠正;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施工单位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针对发现的隐患问题,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务局检查组立即要求施工单位即可整改完成,并开展自查自纠,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出现。目前,该隐患问题已闭环整改完成。
【案例评析】
施工现场办公临时用房属于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如果场所内没有配备灭火器,或者灭火器配备不足,将会极大地增加火灾发生的风险。在火灾发生时,灭火器是至关重要的设备,它可以在第一时间扑灭火源,防止火势的进一步蔓延。本案中,其施工单位违反了《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根据《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由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务局责令改正。
原文地址:http://js.binzhou.gov.cn/art/2024/6/25/art_120640_10312179.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