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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建委员会催告书送达公告

京建法罚(市)字[2022]第010741号

单位名称:北京鑫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建军

单位地址:北京市门头沟区高芹路丙3号

证照类型: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357968962C

经本机关立案调查,查明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根据信访投诉的案件情况,2023年11月10日通过对北京鑫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和该公司在该行为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赵金海的委托代理人刘河堂的询问并调取有关资料,查明:北京鑫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北京大兴国家粮食储备库房仓、成品粮物流仓建设项目-楼房仓工程(楼房仓B仓、D仓)中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李濮亮个人,其行为已构成了违法分包。在该行为上,北京鑫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赵金海,无其他责任人员。案件调查过程中,未发现北京鑫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赵金海有违法所得及有其他适用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形。该工程项目也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北京鑫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C1663200A010条的裁量标准,做出责令北京鑫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处工程合同价款(5671960.00元)0.625%的罚款,罚款金额为35449.75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于2024年1月3日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官方网站公告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北京鑫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现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缴纳罚款),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现告知你(单位)如下事项:

1、请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前述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

2、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义务,本机关将依法决定行政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行政机关现依法公告送达《催告书》(京建法罚(市)字[2022]第010741-1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部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执法处执法八组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达济街9号院3号楼3114间

联系电话:010-55598661   邮政编码:101160

 

原文地址:http://zjw.beijing.gov.cn/bjjs/xxgk/zwdt/543340641/index.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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