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住建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韶关市燃气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反馈
2024年5月7日至6月7日,韶关市住建管理局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及局官网上就《韶关市燃气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以通过网站、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反映意见,截至征求意见结束,收到来自社会的意见和建议共5条。
在此,衷心感谢社会各界对我局工作的大力支持。
附件:《韶关市燃气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采纳情况汇总表
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24年6月24日
《韶关市燃气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采纳情况汇总表
提出意见者 | 意见内容 | 采纳情况及理由 |
网友“KIN” | AB在同一个市,A站在A地,B站在B地,但在不同乡镇,相距100公里,走高速80公里,半个小时能到。 A站的煤气站涂覆的煤气瓶是否可以在B站所在地使用? 这是否合法? 条例可否具体规定。 | 未采纳。燃气经营许可证限定了经营区域,但燃气相关法律法规对使用没有限制性规定,不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使用是可以的。 |
南雄市佛燃能源有限公司 | 1.第十七条“(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每年对用户的燃气设施进行1次以上免费入户安全检查,指导用户安全用气。”建议调整为:(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每年对用户的燃气设施进行至少1次免费入户安全检查,指导用户安全用气。全文涉及居民用户入户安全检查次数的描述建议都统一表述为“每年至少1次” | 采纳。 |
2.第二十九条“加强燃气设施的巡查、安全检查、维护、维修和更新,及时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每季度对燃气设施不少于1次的检查。”建议调整为:加强燃气设施的巡查、安全检查、维护、维修和更新,及时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每年对燃气设施不少于1次的检查。 | 采纳。 | |
3.第四十条“超过一年用户不配合入户安全检查的,燃气器经营企业在提前15天告知用户、并在燃气主管部门备案的情况下,可以进行暂停气处理。”建议修改为:超过一年用户不配合入户安全检查的,燃气经营企业应提前15天告知用户、并在燃气主管部门备案的情况下,可以进行暂停气处理。 | 采纳。 | |
4.第四十三条“燃烧器具连接软管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关于材质和使用年限的要求,由燃气经营企业按照国家标准维护和更新,费用纳入燃气配气成本。”中阐述的燃烧器具连接软管的维护和更新费用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与第十二条“用户共用燃气管道及设施的日常维护、更新或者改造由管道燃气企业负责;用户自用燃气管道及设施维修、更新或者改造费用由用户自行负担。”中表达的“用户自用燃气管道及设施维修、更新或者改造费用由用户自行负担”意思前后不一致,建议统一。 | 采纳。 |
原文地址:http://zgj.sg.gov.cn/xwzx/gsgg/content/post_26458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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