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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住建厅关于《撤回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送达公告

第1711号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和《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要求,我厅对在我省取得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企业,取得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开展了动态核查工作。

我厅通过邮政挂号信方式向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寄送了《撤回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截至2024年1月15日,仍有19家公司未返还送达回证,现采取公告方式送达《撤回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请列入名单企业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厅领取《撤回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逾期视为送达。

附件:1.公告送达《撤回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企业名单

2.撤回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月17日

 

原文地址:http://zfcxjst.hlj.gov.cn/zfcxjst/c114764/202401/c00_3170304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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