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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住建厅关于送达《撤回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的公告

第1740号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第22号令)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第158号令)等有关规定,我厅对省级核发的建筑业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取得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进行了动态核查。

我厅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向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发送了《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截至2024年5月5日,经查询邮件状态,仍有15家公司未签收邮件或未回复已读回执,现采取公告方式送达《撤回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请列入名单企业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厅领取《撤回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逾期视为送达。

附件:1.撤回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5月6日

 

原文地址:http://zfcxjst.hlj.gov.cn/zfcxjst/c114764/202405/c00_3173216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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