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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有效】关于印发《宜春市优质建设工程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局、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建设局、宜阳新区城市建设和生态环境局、明月山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科学、规范、公正、公平开展优质建设工程奖评选,做好全市提升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示范引领工作,特制定《宜春市优质建设工程奖评选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宜春市优质建设工程奖评选与管理办法》(宜市建质〔2021〕34号)同时废止。

宜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6月24日

宜春市优质建设工程奖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推动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的提高,规范优质建设工程奖评选活动,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优质建设工程奖评选范围为我市行政区域内新(扩)建的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建筑装饰装修等工程。

第三条 市优质建设工程奖每年评选不少于一次。

第四条 市优质建设工程奖评选工作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由市工程项目服务中心具体实施。

第五条 申报市优质建设工程奖的工程范围:

(一)房屋建筑工程

1.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建筑工程。

2.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的群体建筑工程。

(二)市政公用工程

1.工程造价2000万元以上的城市桥梁、道路、管道、垃圾无害化处理场、污水处理厂、净配水厂、广场等工程。

2.工程造价5000万元以上的轨道交通、隧道等工程。

(三)装饰装修工程

工程造价1000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工程。

第六条 申报市优质建设工程奖的工程,其质量应当达到市内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且具备以下条件:

(一)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

1.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工程被评为宜春市质量管理标准化示范工地,施工方法、工艺先进,在市内同类型工程中具有示范作用。

3.已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并且经过一年以上使用。

4.使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推广的建筑业新技术。

(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1.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工程设计合理,使用功能完善,使用效果好。

3.已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并且经过一年以上使用。

4.符合国家室内外环境控制标准。

第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违反法定基本建设程序或因工程质量问题受到住建部门处罚的工程。

(二)施工过程中发生过质量事故、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以及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其他事件的工程。

(三)存在影响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质量缺陷或已对质量缺陷进行结构加固、补强的工程。

(四)不能进行现场复查的军事及保密工程。

(五)已经参加过市优质建设工程奖评选并且落选的工程。

第八条 申报市优质建设工程奖的工程,具备以下条件可优先推荐:

1.获得绿色建筑星级标识的工程。

2.装配率达江西省基本级标准的工程。

3.智慧工地评价达一星及以上的工程。

第九条 申报市优质建设工程奖的工程承建、参建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承建单位应是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工程施工许可中列明的总承包施工企业或施工单位联合体。

(二)参建单位应是合法分包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施工企业,其完成的工程量应占10%以上。

(三)监理单位应是与建设单位签订监理合同的监理企业。

(四)参建人员应是申报工程的施工许可中列明的承建、参建单位的注册建造师和监理单位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五)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依规办理了进赣备案手续。

第十条 市优质建设工程奖的申报程序。

(一)申报工程的承建单位向工程所在地住建部门提出申请,各单位的申报材料由承建单位统一汇总,填报《宜春市优质建设工程奖申报表》并附相关材料。

(二)各县(市、区)及“三区”住建部门对申报材料审查并签署意见,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确定推荐申报工程项目。

(三)各县(市、区)及“三区”住建部门汇总后正式行文推荐,并随文向宜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推荐工程的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市优质建设工程奖申报的现场复查程序:

(一)宜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专家组对申报的工程进行现场复查。每个现场复查专家组数量为3人以上(含3人)单数,随机从宜春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抽取。

(二)复查专家小组对现场复查情况做好记录,形成书面复查意见,对复查工程进行排序并提交推荐候选工程名单。

第十二条 市优质建设工程奖申报的评选程序:

(一)宜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成立宜春市优质建设工程奖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成员由分管领导、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和从宜春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随机抽取的专家组成,人员为7人以上(含7人)单数。

(二)评选委员会召开评选会议,对复查专家组提出的推荐候选工程进行综合评议、投票表决,票数超过参会评委数量三分之二的工程进入推荐获奖工程名单。

(三)推荐获奖工程名单报市住建局党组会审定并在宜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为十五日,公示期间受到举报投诉的,由宜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专家进行调查核实。经查属实,取消获奖资格。

(四)公示期满后,由宜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文公布。

第十三条 获得市优质建设工程奖的工程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授予证书,并予以通报表彰。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应当实事求是,不得隐瞒事实真相,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谋取获奖。对违反相关规定的撤销申报和获奖资格。

第十五条 现场复查专家及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坚持质量第一、公平公正的原则,秉公办事,严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对违反相关规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销专家资格。

第十六条 获奖工程出现较大质量问题或质量隐患,或者发现申报单位和参建各单位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项的,撤销其已获奖项,收回证书。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7月23日起施行。原《宜春市优质建设工程奖评选与管理办法》(宜市建质〔2021〕34号)同时废止。

 

原文地址:http://zjj.yichun.gov.cn/ycszjw/gfxwj/202407/b07ea6eab38949aeb7c4a95c1a1c2f4a.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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