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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昆明市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自然资源规划局:

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及备案工作落实的通知》,按照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工作要求,结合住建行业法规立、改、废情况和工作实际。经过清理,决定废止《昆明市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的若干规定》(昆房联〔2008〕108号)。

废止主要原因:一是《昆明市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按本规定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产权”中的价款不明确,实际工作中不能操作,致使2008年1月25 日后批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多年来无法取得完全产权。购房群众多次到相关部门上访。2020年3月12日,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昆明市财政局、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售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昆建通〔2020〕82号)已明确相关交纳价款标准问题;二是《关于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售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昆建通〔2020〕82号)出台后,所有未取得完全产权及未上市交易的经济适用住房均按《关于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售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昆明市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的若干规定》明确的“在规定施行前批准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按照存量房屋交易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再适用。

本决定自2024年7月28日起施行。

 

原文地址:https://zfjs.km.gov.cn/c/2024-06-28/487768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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