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关缴存事项的通知
作者:投稿用户 • 更新时间:2024-07-20 09:39:02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并完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安全使用,切实做到住宅维修资金缴存人与受益人相一致,就上饶市信州区、高铁经济试验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由业主直接向专户银行缴存,开发建设单位不得代收。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须在房屋交付之前缴存。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江西省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赣建房[2015]10号)第十条规定:未按照本规定交存首期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开发建设单位违反第十条规定交付房屋的,我局按《江西省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
三、根据《上饶市中心城区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管理、使用实施意见(试行)》(饶建发〔2023〕65号)要求,业主购买商品房的,统一在办理合同备案时,由开发建设单位告知业主缴存维修资金。
四、本通知自2024年7月22日实施。
特此通知
上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7月18日
原文地址:http://zjj.zgsr.gov.cn/zjj/gsgg/202407/fb06200481354cb4a2326e9af0e62cdf.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