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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四川众汇鑫建设工程涉嫌存在注册人员数量不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公告 泸住建(施工)撤回决公告〔2024〕第9号

四川众汇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经查,发现你单位涉嫌存在注册人员数量不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情形。

本机关于2024年4月9日向你单位送达《撤回行政许可告知书》[泸住建(施工)撤回告〔2024〕第12 号],告知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内容,并依法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因通过你单位预留的联系方式或通讯地址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本机关于2024年5月20日通过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部门网站公告送达《关于送达〈撤回行政许可告知书〉的公告》[泸住建( 施工)撤回告公告〔2024〕第10号],告知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内容,并依法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2024年7月4日本机关依法对你单位作出《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因通过你单位预留的联系方式及通讯地址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采取公告送达《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则视为送达。公告期间,你单位可以到本机关领取《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原件。

特此公告。

附件: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泸住建(施工)撤回决〔2024〕17号]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7月22日

附件:

泸住建(施工)撤回决〔2024〕17号

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

四川众汇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经查,发现你单位涉嫌存在注册人员数量不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情形。

本机关于2024年4月9日向你单位送达《撤回行政许可告知书》[泸住建(施工)撤回告〔2024〕第12号],告知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内容,并依法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因通过你单位预留的联系方式或通讯地址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本机关于2024年5月20日通过泸州住建官网公告送达《关于送达〈撤回行政许可告知书〉的公告》[泸住建(施工)撤回告公告〔2024〕第10号],告知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内容,并依法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第22号令)第二十八条:“企业不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决定:

撤回你单位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许可决定。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前往泸州市龙马潭区云台路68号(西南商贸城17区)泸州市建筑业发展中心四楼421室(建管科)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江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 系 人:李 丹

联系电话:0830-3191374

联系地址:泸州市江阳区江阳南路34号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7月4日

 

原文地址:http://zjj.luzhou.gov.cn/xwzx/tzgg/gsgg/content_1036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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