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建罚字〔2024〕11号 山东申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报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时存在提交虚假材料的行为公示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山东申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2MA3FB1957Q
地 址:山东省菏泽市鲁西新区丹阳办事处耿庄社区在水一方写字楼2幢01单元14002室
法定代表人:许杰
经本机关组织调查核实,你单位在申报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时存在以下提交虚假材料的行为:
1.你单位2022年11月9日申报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升级所使用的“临朐县市场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7#楼装修装饰工程”和“临朐县市场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17#楼装修装饰工程”2项业绩非你单位工程业绩。
2.你单位2023年3月2日申报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升级所使用的“鲁商凤凰城星级酒店消防设施升级改造工程”和“南华康城沿人民路酒店消防设施升级改造工程”2项业绩非你单位工程业绩。
3.你单位2023年3月2日申报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一级升级所使用的“城阳城东工业园电子工业制造设备改造安装工程”和“李沧工业园区电子工业制造设备改造安装工程”2项业绩为虚假业绩。
你单位存在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违法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本机关向你单位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鲁建罚告字〔2024〕9号),你单位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
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以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按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3700000217481项裁量阶次,本机关决定撤销你单位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资质范围: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证书编号:D237188395)。给予你单位警告的行政处罚,且你单位自本机关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上述3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行政许可。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7月23日
原文地址:http://zjt.shandong.gov.cn/art/2024/7/27/art_242706_10341781.html?xxgkhid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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