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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关于废止《自治区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名单》的公告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关于开展自治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新建质函〔2022〕45号)要求,我厅于2023年发布的《自治区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名单》全部于2024年8月15日起废止。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房屋安全抗震鉴定活动的,统一按照《自治区房屋建筑安全与抗震性能鉴定工作指南(2024年版)》相关要求实施。

特此公告。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8月13日

 

原文地址:http://zjt.xinjiang.gov.cn/xjzjt/c113382/202408/6427da7a2c9a44a6ba04c3465503f92d.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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