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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出台中心城区“房票”安置相关政策

根据《关于进一步促进九江市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和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日前,市住建局印发《九江市中心城区房票安置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房票”安置)。

“房票”安置政策具有五个方面特色

1、“房票”安置的基本形式

“房票”安置是指房屋征收人比照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政策,将相应的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以房票形式核发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自行购买指定范围内新建商品房的房屋征收安置政策。

2、设置了“房票”购房奖励

在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款”基础上,增加了最高20%(其中最高5%由所购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的“房票”购房奖励,该项奖励以开具房票时间至商品房合同备案时间分4个阶段递减计算:

(1)开具房票日起6个月以内购买新建商品房的,按“货币补偿款”的20%计算(其中辖区政府承担15%,开发商承担5%);

(2)开具房票日起6个月以上至9个月以内购买新建商品房的,按“货币补偿款”的16%计算(辖区政府承担12%,开发商承担4%);

(3)开具房票日起9个月以上至12个月以内购买新建商品房的,按“货币补偿款”的12%计算(辖区政府承担9%,开发商承担3%);

(4)自开具房票之日起12个月未使用的,不再享受房票奖励,按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款”以现金形式兑付,不计算利息。

3、明确了“房票”的适用范围

“房票”适用于我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项目。在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除国家规定必须新建的外,一律暂时停止新建安置房,实行“房票”安置。

4、规定了“房票”持有和转让方式

“房票”实行实名制,“房票”可自愿转让一次,转让房票的被征收人和被转让人须前往该房票发放辖区指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办理转让备案手续。

5、细化了房票使用

“房票”可根据被征收人意愿开具一张或多张房票。房票价值内可用于购买同一项目内的一套或多套新建商品房,也可多张房票同时使用。

参与“房票”安置活动的房地产企业本着自愿原则,自主报名参加,并做出保交房承诺,经所在区住建部门审核后,通过市住建局官网对外公示。

“房票”票面具体样式及内容由中心城区各辖区政府自行确定。“房票”在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中由辖区房屋征收部门发放,且只能在经住建部门公示的房地产项目中使用,是否允许跨区使用以各辖区《征收公告》及《安置方案》为准。各县、市可参照市中心城区的政策制定本地“房票”安置政策。

 

原文地址:http://zjj.jiujiang.gov.cn/zwzx_208/xwbd/gzdt/202408/t20240814_66479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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