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住建局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工作事前服务和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直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机关相关科室、局属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运输行为,现就引导从业单位申办“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运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信息清单
各辖区建设主管部门应督促房建市政工程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将建筑垃圾交由取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运输)”许可的运输单位转运、并建立建筑垃圾收运台账,指导双方依法签订建筑垃圾运输合同。同时,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收集在建房建市政工程、物管小区等处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信息并做好登记统计,将信息表(详见附件)报送至同级建筑垃圾行业主管部门。建筑垃圾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垃圾处置方案的备案检查和数据核对,并与行政许可情况进行比对,确保信息一致,审核信息表后于2024年8月25日前报我局,后续每季度最后一月的30日前更新报送。
二、积极宣传引导
各辖区建筑垃圾行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本级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等部门,采取集中宣讲、发放宣传单、线上交流等方式,向登记在册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持续深入开展政策解读和普法教育,阐明“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运输)”许可条件、以及未依法取得许可擅自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的法律责任,指导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正确认识行政许可与特许经营活动之间的关系,引导符合条件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主动申请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运输)”。
三、严格依法核准
各辖区建筑垃圾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行政审批等部门,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管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有关规定,以及四川政务服务网关于“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运输)”事项的办理要求,严格审核申请材料,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杜绝和防止违规增设许可条件,努力优化审批流程、提升营商环境。按照有关“三定”方案以及现行行政权力事项清单有关规定,市中心城区(船山区、安居区、市直三园区)的“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运输)”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统一核发,射洪市、蓬溪县、大英县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核发。
四、加强监管执法
各辖区具体承担建设领域行政处罚权的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应按照《研究全市建筑垃圾综合治理有关工作的纪要》(遂府阅〔2024〕27号)等要求,落实《遂宁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处置专项治理工作方案》(遂建函〔2024〕43号)确定的重点任务和时限步骤,加强与本级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等部门的协调联动,强化信息共享、凝聚监管合力,广泛发动群众、畅通举报渠道,常态化开展监管执法,依法查处无证运输、不按规定路线、时间和去向运输、扬尘防控措施不到位、“跑冒滴漏”、随意倾倒等现象。各辖区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要在2024年9月中旬前、11月底前分别开展1次集中执法检查行动。
附件:建筑垃圾运输单位信息表
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8月13日
附件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信息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单位名称 | 单位地址 | 单位法人 | 运输车辆数量(辆) | 运输车辆总吨位(吨) | 运输车辆 车牌号 | 运输范围 | 是否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许可 | 备注 |
原文地址:https://snjsj.suining.gov.cn/zwgk/show/4f47be45c18acd578a33f5b2ef263a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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