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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克拉玛依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克住建发〔2024〕21号

为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规范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应用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3〕860号)《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八部委2024年令第16号)相关规定、自治区住建厅印发的《关于自治区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在评标办法中应用的通知》(新建建〔2021〕12号)《关于调整自治区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在评标办法中应用的通知》(新建建〔2022〕34号)有关要求,我局对《克拉玛依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克住建规〔2021〕1号)予以废止。

本公告自2024年8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克拉玛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8月15日

 

原文地址:https://www.klmy.gov.cn/klmys/zfcxjs/202408/295ef89e252f4c3db9a0a471a77716b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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