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淮北市非居民用户“瓶改管”“气改电”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淮城专〔2024〕1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安徽淮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安徽(淮北)新型煤化工合成材料基地管委会,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成员单位:
《淮北市非居民用户“瓶改管”“气改电”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5月27日
淮北市非居民用户“瓶改管”“气改电”
工作实施方案
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全力防范和遏制餐饮场所瓶装液化石油气泄漏爆燃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徽省城镇燃气管道“带病运行”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要求,引导实施瓶装液化石油气转换管道天然气(“瓶改管”)和城镇燃气改用电能(“气改电”),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进一步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持续降低安全风险,从根本上解决瓶装液化石油气储存、操作不规范等安全隐患问题,切实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在全市范围内实施“瓶改管”“气改电”工作。
二、工作目标
2024年底全面完成本市管道燃气覆盖区域内的餐饮场所“瓶改管”工作,管道燃气未覆盖区域或不具备安全用气条件的,推广实施“气改电”。
三、实施范围
(一)“瓶改管”工作范围包括:全市管道燃气覆盖范围内,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燃气工程项目规范》的下列场所:
1.经县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合理规划、规范经营的固定摊群点(指无经营房屋的露天商贩)。
2.符合改造条件的小型餐饮场所,包括各类小酒店、小饭店、火锅店、烧烤店、小吃店、大排档、食品小作坊、沿街小门面商铺等。
3.企事业单位机关、医院、民政服务机构、学校(幼儿园)等单位食堂。
(二)“瓶改管”工作实施范围不包括:
1.计划启动地块开发、房屋征收的餐饮场所。
2.各类在建工地临时食堂。
3.无产权或产权不明、违章建筑、未取得经营许可的餐饮场所以及无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餐饮流动摊贩等。
(三)推行“气改电”工作范围包括:
1.管道燃气未覆盖区域的各类有用能需求的场所;
2.管道燃气已覆盖区域的不具备安全用气条件,但有用能需求的各类场所;
3.有意愿使用电能作为主要用能方式的各类场所。
四、工作分工
(一)属地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具体组织“瓶改管”“气改电”工作落实,成立工作专班,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对辖区内餐饮场所的证照领取、房屋性质、实际经营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牵头落实对非法经营的餐饮场所依法查处。引导餐饮经营企业理解支持并配合改造工作,加强对辖区内餐饮场所液化石油气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监管。
(二)部门职责
住建部门:负责组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制定符合标准规范的简便安装流程,统筹推进“瓶改管”“气改电”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督促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建立完善所充装液化石油气钢瓶建档登记和信息可追溯制度;按照职责对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餐饮经营企业和个人或未进行登记备案的小餐饮、食品小作坊依法进行查处。
商务部门:配合做好餐饮场所“瓶改管”“气改电”工作,督促餐饮用户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和安全防范措施;使用管道天然气,需更换合格灶具、金属软管等燃气设施;用电商户需使用漏电保护,更换合格电灶具、符合标准的电力线路等设施;妥善处理餐饮经营企业和个人相关政策咨询和投诉建议。
卫健、文旅、教育、民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牵头本行业“瓶改管”“气改电”工作。督促卫生医疗机构、旅游星级饭店、学校(幼儿园)、民政服务机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妥善处理相关政策咨询和投诉建议。
公安部门:负责对非法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黑窝点”、非法充装和销售“黑气瓶”等,坚决依法从快从重打击;配合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疏导和依法处理无理阻扰转换工作等事件;负责“瓶改管”“气改电”施工期间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交通运输部门:对非法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运输的货运车辆,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相关企业、人员实施行政处罚;支持管道燃气企业、供电企业及时办理涉公路等相关审批手续。
发改部门:负责组织供电企业制定符合标准规范的简便办电流程,督促供电企业做好“气改电”工作。统筹做好电费电价指导工作,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合理疏导终端销售价格;对改造工作中燃气经营企业、供电企业有关价格行为进行监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支持管道燃气企业、供电企业办理“瓶改管”“气改电”工作涉及的燃气管网、供电外部线路路由审批,以及建筑内部功能及布局改变事项的调整、规划和审批事项。
城管部门:加强对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街头和流动摊点的管理;对具备改造条件不进行改造的,加大执法检查力度;负责监管改造工作涉及的渣土清运;依法负责城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和协调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按规定开展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工作。负责将改造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
消防救援部门:负责依法对餐饮场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经营企业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成立“瓶改管”工作专班,按照标准规范制定简便安装流程,负责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物资采购及安全管理,根据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转换计划和用户需求,按照管道天然气建设标准、规范开展设计、施工。对有用气需求的区域要制定管道延伸方案,加强区域内整体燃气供应保障能力。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积极配合餐饮场所“瓶改管”工作。尚未完成转换的过渡期间,按照“谁供气、谁负责”的原则,继续履行供用气义务,严格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供电企业:成立“气改电”工作专班,做好供电服务保障,对接商户用电需求,优化“气改电”报装办理流程,全面提升用户办电体验。协助用户办理电力增容,督促用户按规范标准配置户用总漏电保护开关。充分发挥专业优势,根据餐饮企业个性化需求,提供“全电厨房”改造、实施、运营等全套解决方案,降低设备采购和改造改装成本,推动“全电厨房”建设标准化、使用规范化。
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经营企业:按照本方案工作部署,积极响应并主动配合“瓶改管”“气改电”工作。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瓶改管”需安装燃气泄露报警器及联动切断装置,使用具有熄火保护装置的合格燃气灶具及软管,对场所用气安全承担主体责任。“气改电”户内供电线路、电灶具及附属设施选择、使用和安装必须符合有关安全标准规范,按规范标准进行改造。
五、实施步骤
(一)入户登记阶段(即日起至2024年6月10日)
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在前期摸排的基础上,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社区作用,组织专人对辖区内餐饮场所需改造情况进行调查登记,确定需“瓶改管”“气改电”地点和名单,制定改造计划,及时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对接,为改造工作顺利开展奠定基础。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4年6月11日至2024年12月底)
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采取划片包保的原则,会同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供电企业推进辖区内餐饮场所“瓶改管”“气改电”工作,乡镇、街道要指定包保负责人,确保工作宣传到位、施工落实到位,按要求完成转换,保质保量完成餐饮用户通气。
按照应改尽改的原则,全面消除安全隐患。人员相对密集、风险较大的重点区域尽快实施“瓶改管”,不具备“瓶改管”的可通过改造使其具备条件,无法改造的推广实施“气改电”。
企事业单位机关、医院、民政服务机构、学校(幼儿园)等区域要带头实施“瓶改管”“气改电”,示范带动全区域改造工作。
(三)总结提升阶段(2025年1月至2025年3月底)
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形成工作机制,推进辖区内新增餐饮用户用电及管道燃气的安装使用,管道燃气覆盖区域内新增餐饮用户原则上不再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统筹调度推进“瓶改管”“气改电”工作,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工作专班每月将工作进展情况报市工作专班,市工作专班定期对工作进度开展督导、检查、调度,形成专报报市政府并在全市通报。“瓶改管”“气改电”工作情况纳入对县区、开发区年度目标考核。
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餐饮场所“瓶改管”“气改电”工作及相关安全管控措施,加强协作配合和信息沟通,形成联动机制和监管合力,为餐饮场所项目报批、施工等提供指导帮助,及时协调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
(二)加大协同配合。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安排专人负责与管道燃气企业、供电企业对接,协调与各乡镇、街道的改造工作,认真做好群众的宣传解释工作,妥善解决施工中遇到的各类问题,确保工程顺利推进。管道燃气企业、供电企业要根据改造用户明细清单,负责管道施工及入户安装和收费工作,保证如期完成改造任务。
(三)营造良好氛围。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单位应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和舆论引导,普及安全供气和用气常识,让广大餐饮经营企业知晓转换工作的益处,避免抵触畏难情绪,统一思想、增进共识,共同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四)政策支持。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单位开启行政审批和协调服务“绿色通道”,对转换工程涉及的道路挖掘占用费、渣土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政策给予免收。
(五)企业优惠工改安装费用
1. “瓶改管”政策。对于申请实施“瓶改管”改造的餐饮用户,按经营场所的性质或日均用气量,管道燃气企业按优惠价格收取工程安装费用(含报警器、切断阀)。
(1)经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合理规划、规范经营的固定摊群点,收费参考价为每户1800元。
(2)小型餐饮场所,包括各类小酒店、小饭店、火锅店、烧烤店、小吃店、大排档、食品小作坊、沿街小门面商铺等;企事业单位机关、医院、民政服务机构、学校(幼儿园)等单位食堂。按日均用气量,收费参考价如下:
序号 | 开口气量(方) | 表具型号 | 收费金额 |
1 | 20 | J4 | 2800元 |
2 | 30 | J4 | 3300元 |
G6 | 3800元 | ||
4 | 40 | G6 | 4800元 |
(3)建立退户制度。用户缴费安装后,如不再使用可回收设备,使用期限在1年内按80%回收;使用期限在2年内按60%回收;使用期限在3年内按40%回收;超过3年的按20%回收,超过5年不再回收。
2. “气改电”政策。
(1)“气改电”用户对实施了一户一表(以供电企业开户名为准)报装容量在160KW及以下的小微企业报装“零投资”,产权分界点至公共电网连接点的改造由供电企业全额出资建设(针对转供电用户,由改造用户自行协商转供电主体出资完成改造;针对中大型商业综合体的用户,由产权单位出资完成改造);对表计后内部线路改造建设费用由用户承担。报装容量在160KW及以上的企业报装,采取专用变压器供电模式采取“一事一议”对企业用电设施及内部线路改造建设费用由用户承担,供电企业承担企业红线外电力建设投资。
(2)根据实际负荷情况向商户制定个性化用电方案,并依托所辖18个供电所营业厅,优化“气改电”配套业扩报装项目的办理流程,做到当天受理,当天上门服务。
(3)“气改电”商业客户统一执行全省工商业电价,其中用电容量为100千伏安及以上的客户执行峰谷分时电价,100千伏安以下客户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是否执行分时。对于养老助餐机构,在取得市民政部门认定后,可直接向供电企业申请执行居民合表电价,进一步降低经营成本。供电企业协助做好电价执行方面的延伸测算服务。
(4)定期开展“气改电”用户上门用电检查工作,及时排查用户用电过程中出现的电器使用不规范、线路老化等安全隐患,建立问题隐患台账,指导用户及时整改。
本方案自2024年6月1日起实施。
原文地址:https://www.huaibei.gov.cn/zwgk/public/content/64530758
